石油鉆井井架分級評定規(guī)范
發(fā)布單位: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yè)局
起草單位: 新疆石油管理局安全環(huán)保部、鉆井工藝研究院、鉆井公司
前言
石油鉆井井架是石油天然氣鉆井裝備的重要組成部分,井架工作的可靠性與鉆井安全生產(chǎn)有著密切的關系。為確保鉆井安全生產(chǎn),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yè)安全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新疆石油管理局安全環(huán)保部、鉆井工藝研究院、鉆井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正國、郭臣、張蕾、陳建國、韓國年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石油天然氣鉆井井架分級的檢查、評定內(nèi)容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淺海石油天然氣各類鉆井井架的分級和評定,并為井架的管理、使用和報廢提供了技術依據(jù)。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9-1987 周期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chǎn)過程穩(wěn)定性的檢查)
SY 5876-93 石油鉆井隊安全生產(chǎn)檢查規(guī)定
SY/T 5954-94 開鉆前驗收項目及要求
SY/T 6326-1997 石油鉆機用井架承載能力檢測評定方法。
3 檢查與檢測要求
3.1 受檢對象為在用石油鉆井井架。
3.2 石油鉆井井架應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定期檢查。鉆井井架每3年進行一次分級評定。對前次評定為C級的井架應每2年進行一次檢測。
3.3 受檢井架應有井架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a) 單位名稱:
b) 鉆井隊號;
c) 鉆機型號;
d) 井架型號;
e) 生產(chǎn)廠家;
f) 出廠編號;
g) 出廠日期;
h) 井架編號;
i) 每口井鉆井深度、鉆井周期;
j) 所鉆的最大井深;
k) 鉆井作業(yè)中承受的最大載荷;
l) 井下事故發(fā)生情況;
m) 累計鉆機臺月;
n) 累計鉆井進尺;
o) 井架損傷、整修情況;
p) 井架分級檢查、檢測評定結果。
4 檢查與檢測的內(nèi)容與方法
4.1 井架外觀檢查
4.1.1 目測檢查井架大腿彎曲變形程度。
4.1.2 目測檢查井架體扭曲程度。
4.2 塔型井架主體檢查
4.2.1 井架主體立柱、拉筋應齊全完好。
4.2.2 井架主體上已更換的立柱數(shù)量。
4.2.3 井架主體上已更換的拉筋數(shù)量。
4.3 井架附件檢查
作業(yè)平臺、梯子、攔桿等井架附件應符合SY/T 5954和SY 5876中有關規(guī)定。
4.4 井架連接銷孔直徑脹大程度檢查
銷孔直徑的測量采用游標卡尺,計量精度不低于0.02 mm.
4.4.1 測量井架大腿連接銷孔直徑脹大率△d/d (%)
注:△d為實際直徑與設計銷孔直徑的差值,單位:mm;d為原設計銷孔直徑,單位:mm。
4.4.2 測量并記錄井架主體拉筋連接銷孔直徑脹大率大于1%的數(shù)量。檢查采用抽檢的方法。抽檢應執(zhí)行GB/T 2829規(guī)定的二次抽樣方案。
4.5 鉆井井架實際承載能力的檢測
4.5.1 鉆井井架實際承載能力的檢測應由有資質(zhì)的單位承擔。
4.5.2 鉆井井架實際承載能力的檢測方法按SY/T 6326執(zhí)行。
4.5.3 檢測工作結束后,檢測單位應及時向受檢單位提交檢測、分級報告。
4.6 鉆井井架分級評定方法
鉆井井架的分級按檢測的實際承載能力分為A,B,C,D四級。
A級:實際承載能力不低于設計額定載荷;
B級:實際承載能力不低于設計額定載荷的85%;
C級:實際承載能力不低于設計額定載荷的60%;
D級:實際承載能力低于設計額定載荷的60%。
5 鉆井井架判廢依據(jù)
5.1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鉆井井架宜報廢。若繼續(xù)使用,應經(jīng)過檢測評定。
a) 井架大腿有嚴重彎曲且無法校正;
b) 井架體有明顯扭曲變形;
c) 井架大腿任一連接銷孔直徑脹大率大于1%;
d) 按4.4.2檢查,井架主體拉筋連接銷孔直徑超標數(shù)量大于10%;
e) 火燒過的井架。
5.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鉆井井架應判定為報廢;
a) 鉆井井架累計鉆機臺月大于100臺月;
b) 按4.5 ,4.6 檢測井架評定為D級;
c) 按4.2進行檢查,立柱已更換數(shù)量大于20%;
d) 按4.2進行檢查,拉筋已更換數(shù)量大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