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guī)定了數(shù)字復印設備和多功能設備在不同復印模式下復印“生產力”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自動輸稿器和逐份復印功能的數(shù)字復印設備和多功能設備。本標準用于任何基于成像技術的黑白和彩色數(shù)字復印設備以及多功能設備,允許用于設備在各種可用的復印模式[單面、雙面、介質尺寸、2合1(2張A4合并為1張A4或A3)等]和各種可用的數(shù)字圖像處理配置下復印速度的比較。本標準包含數(shù)字復印生產力測量所用的測試文件、試驗設置步驟、試驗步驟和試驗報告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不能在A4或215.9 mm×279.4 mm(8.5”×11”)介質尺寸上復印、不具有自動輸稿器(ADF)或不能逐份復印的設備。
本標準不適用于代替制造商的額定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