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3章、第4章、第5章、第11章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等效采用ISO 4254-1:1989《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 安全技術要求 第1部分:總則》及其修正案ISO 4254-1:1989/Amd 1:1998。本標準是對GB 10395.1-1989《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 安全技術要求第1部分:總則》的修訂。
本標準對GB 10395.1-1989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將標準的部分條款調整為推薦性的;
2.刪去了原標準7.1.6中有關孔尺寸的確定公式;
3.本標準8.1中增加了使用說明書中安全注意事項的編寫規(guī)則應符合GB/T 9480的規(guī)定;
4.本標準增加了圖4b)單級梯子的結構示意圖;
5.本標準10.4中增加了操縱力的規(guī)定;
6.刪去了原標準12.3.1中防護罩應為固定式的規(guī)定;
7.本標準的12.3中增加了萬向節(jié)傳動軸應符合GB/T 17126的規(guī)定。
本標準與ISO 4254-1:1989主要技術內容的差異如下:
1.引用的國際標準轉化為我國標準,但某些我國標準與對應的國際標準技術內容有差異;
2.刪去了ISO 4254-1中第7章標題下的兩段文字,直接明確了第7章的作用;
3.刪去了ISO 4254-1的8.1中第二段文字,通過引用GB/T 9840加以規(guī)定;
4.刪去了ISO 4254-1的8.2中安全標志的有關規(guī)定和說明,直接引用GB 10396;
5.將ISO 4254-1的10.4.3中引用ISO 3789改為引用具體的技術條款。
本標準在《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 安全技術要求》的總標題下,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3部分:拖拉機
——第5部分:驅動式耕作機械
——第6部分:植物保護機械
——第7部分:聯(lián)合收割機、飼料和棉花收獲機
——第8部分:排灌泵和泵機組
——第9部分:播種、裁種和施肥機械
——第10部分:拋雪機
——第11部分:動力草坪割草機、草坪拖拉機、草坪和園藝拖拉機、專用割草機和帶割草附加裝置的草坪和園藝拖拉機
——第12部分:便攜式動力綠籬修剪機
——第13部分:后操縱式和手持式動力草坪修整機和草坪修邊機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0395.1-1989。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yè)聯(lián)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農(nóng)業(yè)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農(nóng)業(yè)機械化科學研究院、洛陽拖拉機研究所、農(nóng)業(yè)部農(nóng)業(yè)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呼和浩特畜牧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咸勝、陳俊寶、尚項繩、劉延彬、王建平、柏永萍。
本標準1989年首次發(fā)布,2001年第一次修訂。
ISO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國家標準團體(ISO成員團體)在世界范圍的聯(lián)合組織。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通常是由ISO的技術委員會進行的。每個成員團體對某個已建立的技術委員會的項目感興趣都有參加該委員會的權力。是ISO聯(lián)絡成員的國際組織、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同樣可以參與工作。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在所有電工標準化領域密切合作。
由技術委員會通過的國際標準草案分發(fā)給其成員團體進行投票。作為國際標準發(fā)布要求至少75%的成員團體投票贊成。
國際標準ISO 4254-1由技術委員會ISO/TC 23“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負責制定。
ISO 4254在《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 安全技術要求》總標題下,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無水氨施播機械
——第3部分:拖拉機
——第4部分:林業(yè)絞車
——第5部分:驅動式耕作機械
——第6部分:植物保護機械
——第7部分:聯(lián)合收割機、飼料和棉花收獲機
——第9部分:播種、裁種和施肥機械
……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使用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時,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基本準則。本標準還規(guī)定了保證操作者及其他作業(yè)人員在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和使用過程中人身安全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
各類機械具體的安全技術要求可在本標準的基礎上有所增減,并在GB 10395《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安全技術要求》系列標準的其他部分中加以規(guī)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779-1992 拖拉機掛裝置 型式尺寸和安裝要求(neq ISO 6489-1,2:1980)
GB/T 2780-1992 農(nóng)業(yè)拖拉機牽引裝置 型式尺寸和安裝要求(neq ISO 6489-3:1993)
GB/T 4269.1-2000 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操作者操縱機構和其他顯示裝置用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idt ISO 3767-1:1991)
GB/T 4269.2-2000 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操作者操縱機構和其他顯示裝置用符號 第2部分:農(nóng)用拖拉機和機械用符號(idt ISO 3767-2:1991)
GB/T 4269.3-2000 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操作者操縱機構和其他顯示裝置用符號 第3部分: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用符號(idt ISO 3767-3:1995)
GB/T 5263.1-2000 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 動力輸出萬向節(jié)傳動軸安全防護罩 第1部分:強度試驗(eqv ISO 5674-1:1992)
GB/T 5263.2-2000 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 動力輸出萬向節(jié)傳動軸安全防護罩 第2部分:磨損試驗(eqv ISO 5674-2:1992)
GB/T 9480-2001 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使用說明書編寫規(guī)則(eqv ISO 3600:1996)
GB/T 10396-1999 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安全標志和危險圖形 總則(eqv ISO 11684:1995)
GB/T 17126-1997 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 動力輸出萬向節(jié)傳動軸和動力輸入連接裝置的位置(idt ISO 5673:1993)
JB/T 5999-1992 農(nóng)業(yè)拖拉機 操縱裝置最大操縱力(neq ISO/TR 3778:1987)
JB/T 6677.1-1993 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通用操縱裝置的位置和操縱方法(eqv ISO 3789-1:1992)
JB/T 6677.2-1993 農(nóng)業(yè)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操縱裝置的位置和操縱方法(eqv ISO 3789-3:1993)
ISO 5692:1979 農(nóng)業(yè)車輛 被牽引車上的機械連接裝置 連接環(huán) 技術規(guī)范
3 保證安全的原則
3.1 農(nóng)林拖拉機和機械的設計、制造應保證按制造廠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操作和維護保養(yǎng)時沒有不合理危險。
3.2 機器應首先通過設計滿足安全要求。其次,應采取保證安全的專門措施,如將危險件配置在安全部位或加防護裝置,正常操作時必須外露的功能件應在保證功能的前提下盡量擴大防護所及的范圍。當采取上述措施仍有遺留風險時,應在機器上標注安全標志。
4 危險的運動件
通常,所有運動件都應視為危險的,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項:
a)軸件(含聯(lián)軸節(jié)、軸伸和曲軸)、帶輪,飛輪、齒輪傳動(含摩擦輥裝置)、輸送螺旋、纜索、鏈輪、膠帶、鏈條、離合器、聯(lián)輔器和各種風扇葉片;
b)膠帶、鏈條和纜索進入嚙合的部位;
c)運動件上凸出的鍵槽、鍵和油杯等;
d)可能發(fā)生擠壓或剪切危險的部位;
e)接近操作者工作位置(工作臺、座位和擱腳板)和乘員座位的行走輪和履帶以旋轉工作部件。
5 防護裝置的類型
用以防止人或衣服與運動件接觸的防護裝置可分為以下三類:
a)擋板或防護罩;
b)防護套;
c)防護欄。
5.1 擋板或防護罩
能單獨或與機器上的其他部件一起防止人們從一側或多側與危險件接觸的防護裝置(如圖1所示)。
5.2 防護套
能單獨或與機器上的其他部件一起防止人們從任意一側與危險件接觸的防護裝置(如圖2所示)。
圖1 擋板或防護罩
圖2 防護套
5.3 防護欄
采用圍欄、欄桿、柵欄、框架或類似的裝置,并保證必須要的安全距離,避免人們無意中接觸危險件的防護裝置。
6 防護裝置的結構
6.1 防護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在正常使用中不得產(chǎn)生裂縫、撕裂或永久變形。兼作工作臺、階梯用的防護裝置應符合對工作臺和階梯的強度要求。偶爾作階梯等使用的防護裝置應能承受1 200N的靜載荷。
6.2 防護裝置應牢固,無尖角和銳棱,耐老化,在預期使用地區(qū)的極限溫度條件下其強度應保持不變。
6.3 防護裝置不應妨礙機器操作和保養(yǎng)。
6.4 防護裝置一般為永久固定式,“永久固定”包括使用緊固件、開口銷或其他用普通手工工具能拆卸的裝置固定。防護裝置可以為開啟式,如采用合頁、插銷、鉸鏈機構或其他適當?shù)姆椒ㄅc機體相連,可開啟的防護裝置應具有保持在關閉位置的方便措施。
機器動轉時需打開的防護裝置,必要時應設計成在打開時危險件能自動停止運動,或在危險件完全停止運動之前,防護裝置打不開(為此應有安全裝置使危險件在防護裝置打開之前停止運轉)。
6.5 可開啟的防護裝置上應有適當?shù)陌踩珮酥尽?BR> 6.6 防護裝置可由剛性網(wǎng)或柵欄制成,允許采用焊接件。防護裝置上開口的尺寸按第7章規(guī)定的防護裝置和運動件之間的安全距離確定。正確使用時,網(wǎng)或柵欄應不變形。
7 安全距離
按下述規(guī)定,保證至危險件的安全距離,可避免人們接觸危險件。
7.1 距危險件的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是以工作人員操作、保養(yǎng)或檢查危險件時所處的位置確定的。
7.1.1 上伸可及的安全距離
工作人員站立時,上伸可及的安全距離為2 500mm。
7.1.2 越過防護裝置下方可及的安全距離
對于越過防護裝置下方的情況,一般不采用安全距離進行防護。但當防護裝置下方的開口只有手指、手或手臂能進入時,其安全距離應符合7.1.5的規(guī)定。
7.1.3 越過防護裝置上方可及的安全距離
防護裝置高度(從工作人員所在位置算起)應不低于1 000mm。從上方越過高度等于或大于1 000mm防護裝置向另一側或向下可及的安全距離取決于以下三個尺寸(如圖3所示):
α-從基準面到危險件的距離;
b-防護裝置的高度;
c-危險件和防護裝置之間的水平距離。
設計防護裝置時,其尺寸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圖3 確定防護裝置至危險件安全距離的示意圖
表1 向另一側和向下可及的安全距離 mm
7.1.4 弧形可及的安全距離
圍繞防護裝置弧形可及的安全距離(考慮了開口尺寸和與其他障礙物的距離)應符合表2規(guī)定。對沒有單獨防護的危險件,其安全距離應大于表2中規(guī)定。
7.1.5 穿過防護裝置可及的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取決于開口的形狀。
表2 弧形可及的安全距離 mm
表2(完)
7.1.5.1 規(guī)則開口
開口的尺寸及其對應的危險運動件至防護裝置的距離應符合表3和表4規(guī)定。
7.1.5.2 多邊形開口
多邊形孔開口最大內切圓的直徑若不小于相距最遠的兩個頂點間距的一半,則安全距離應符合對網(wǎng)孔的要求,其內切圓的直徑作為開口的直徑。其他各種多邊形開口按槽形開口處理。
7.2 擠壓部位
易發(fā)生擠壓部位應有的最小間距見表5。機器的設計應保證不該通過的身體部位不能通過。
表3 穿過防護裝置方形或槽形開口可及的安全距離 mm
表4 穿過防護裝置網(wǎng)孔或網(wǎng)格可及的安全距離 mm
表4(完) mm
表5 擠壓部位的最小間距 mm
8 使用信息
8.1 使用說明書
隨機器提供的使用說明書應給出操作和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注意事項的編寫應符合GB/T 9480的規(guī)定。
8.2 安全標志
對操作者有危險的部位(含機器的某些部件意外降落會引起危險處)應有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 10396的規(guī)定。
9 工作穩(wěn)定性
9.1 因重心位移(如卸空或裝滿時)可能導致機器和掛車傾翻,而對使用者可能有危險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危險發(fā)生。
9.2 需停留在提升位置進行保養(yǎng)和調整的液壓提升部件,應具備獨立且可靠措施,保證其在要求的位置上。
10 操作者的工作位置
10.1 扶手和梯子
10.1.1 在機器上駕駛員和操作者必須到達的地方(含維修和保養(yǎng)需到處)應安裝扶手和梯子,保證工作人員能安全和方便地上下機器)。
10.1.2 扶手和梯子應作為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合理設計和配置。設計梯子的基本結構應保證其對運動件的防護作用。若運動件(如輪胎)以梯子組成防護區(qū),則應采取適當?shù)姆雷o措施。階梯踏板表面應防滑、階梯的兩側應有垂直的擋板(架)。
10.1.3 梯子的尺寸可在各類機械具體安全技術要求標準中加以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應符合圖4的要求。但交替使用一只腳的,且由成組階梯組成的通道除外。
10.2 操作位置
10.2.1 應有防止操作者從操作位置上跌落的安全措施。當作業(yè)時要求操作者站著操作的工作臺應該是水平的,表面應防滑,必要時應有排水措施。
10.2.2 所有工作臺的各邊都應有擋腳板,擋腳板應圍在工作臺的周邊,或在距周邊外50mm以內的地方,擋腳板應高出工作臺75mm以上。所有工作臺的各邊都應有防護欄,防護欄應高出工作臺1 000mm,但不大于1 100mm。防護欄的扶手與工作臺之間至少應有一根橫桿,扶手與橫桿、橫桿與擋腳板之間的垂直距離都應不大于500mm。
10.2.3 符合下述情況的工作臺不需要設擋腳板或固定的防護欄:
a)當機器本身具備的防護比安裝了擋腳板或/和防護欄后更為完善時;當不存在滑落危險時,可不設擋腳板;
b)機器作業(yè)時,允許工作人員通過或運送物料的通道,但在通道口應設有活動欄桿或索鏈。
10.3 座位
要求操作者坐著工作的機器,其座位應能適應操作者各種工作或操作時的姿勢,并保證操作者不會從座位上滑下來。應為操作者雙腳提供適當?shù)闹С泻头雷o。
10.4 操縱機構
方向盤或轉向桿、變速桿、手柄、踏板和開關等操縱機構應合理配置和安裝,使操作者在正常操作位置上能安全和方便地控制和操作,踏板和操縱桿應布置在不影響工作人員通過的位置上,除作用非常明確的外,應按GB/T 4269.1~4269.3和JB/T 6677.1~6677.2的規(guī)定將操縱機構的功能標注在操縱桿上或其附近。操縱機構的操縱力應符合JB/T5999的規(guī)定。
10.4.1 轉向機構
轉向機構應能降低轉向輪致使方向盤或轉向桿突然移動產(chǎn)生的力。
10.4.2 升降控制機構
控制機構應有保護或定位措施,防止誤操作引起部件危險地移動。
10.4.3 (傳動系)離合器
腳踏板應置于駕駛員左腳方便操作的部位,向前或向下踏下踏板應使離合器分離;操縱桿應置于駕駛員容易接觸到的范圍內,向后移動操縱桿應使離合器分離。
a)多級梯子的結構示意圖
b)單級梯子的結構示意圖
1)此尺寸是最小間距,不是階梯踏板表面的尺寸。
2)此尺寸亦適用于最大輪胎(正常充氣狀態(tài))。
3)相鄰階梯踏板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相等(公差為±20mm)
圖4 梯子的極限尺寸
10.4.4 動力源的停機裝置
10.4.4.1 每個動力源都應有不需操作者持續(xù)施力即可停機的裝置。處于“停機”位置時,只有經(jīng)人工恢復到正常位置后方能再啟動,停機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配有操縱人員的機器:在操作者正常作業(yè)位置上能容易地接觸到停機裝置;
b)不配操縱人員的機器:停機裝置應在動力源上或其附近,或在操作控制位置的附近。
10.4.4.2 應清楚地標明停機裝置的操作目的和方法。停機操作件應是紅色,并與其他操作件和背景有明顯的色差。
10.4.5 閥、旋塞和開關
控制氣、液和電氣系統(tǒng)的手動操縱的閥、旋塞、開關及其他控制機構、若涉及安全、應分別在其相應位置上標明其功能和操作方法。
10.4.6 踏板
踏板的尺寸應適當、形狀應合理。踏板表面應防滑,必要時踏板的邊上應有凸緣。
10.4.7 差速鎖
用以鎖住差速鎖的手動操作機構(自動復位的除外)應有識別差速鎖是否處于嚙合狀態(tài)的明顯標志。對不能自動復位的差速鎖操作機構,應保證其不會在無意中撥動。
11 移動和支承機器的裝置
11.1 掛接裝置
可移動的非自走式機器應有合適的掛接裝置。牽引或被牽引的機器應裝有保證安全的牽引裝置。
11.1.1 掛鉤
牽引機的掛鉤,應符合GB/T 2779的規(guī)定,被牽引機械的連接環(huán)應符合ISO 5692的規(guī)定。
11.1.2 牽引桿
牽引桿連接器的設計應符合GB/T 2780的規(guī)定,避免用U形鉤連接U形鉤的方式。
11.2 千斤頂和支承器
11.2.1 脫開掛接后不能穩(wěn)定停放的機器,應備有防止傾倒的千斤頂或支承器。支承器應安裝在機器上,如果僅在支承器卸下后機器才能工作,支承器應可以拆卸。
11.2.2 不穩(wěn)定的機器或掛車,應有升降牽引桿的千斤頂。千斤頂必須牢靠地支撐機器,以防止使用過程中牽引桿從千斤頂上掉上來,其底座的大小應能足以防止千斤頂陷入松軟的地面。
在下述情況下應備有千斤頂或支承器:
a)空載掛車總質量超過500kg;
b)其他類型機器空載時,牽引桿掛接點的向下作用力超過250N。通過牽引桿向下作用的力應在機器停放于水平地上且掛接點離地高度為400mm的狀態(tài)下測定。
若機器或掛車的牽引桿是靠牽引機的機構抬起,則不需要安裝千斤頂或支承器,但應裝有一個能使掛接點安全可靠地處于離地不低于150mm處的支柱。
12 動力傳遞機構
12.1 動力輸出軸(PTO)
動力輸出軸應按以下方法防護。
12.1.1 使用時必須要有防護罩或者根據(jù)需要裝一個防護套。
12.1.2 拆掉防護罩或防護套以及當不用動力輸出軸時,應安裝一個不回轉的防護套,防護套應完全罩住動力輸出軸并固定到拖拉機或機器的機體上。
12.1.3 動力輸出軸防護裝置應符合第6章的規(guī)定。
12.2 動力輸入軸(PIC)
動力輸入軸應按以下方法防護。
12.2.1 用防護套完全罩住動力輸入軸并與萬向節(jié)傳動軸的防護套套接,以保證軸(或聯(lián)軸器、離合器等)任何時候都不暴露在外面。
12.2.2 動力輸入軸防護裝置應符合第6章的規(guī)定。
12.3 萬向節(jié)傳動軸
萬向節(jié)傳動軸應符合GB/T 17126的規(guī)定,并按以下方法防護。
12.3.1 萬向節(jié)傳動軸的全長上應有防止與其接觸的防護套。
12.3.2 防護裝置應牢固安裝,只有用工具才能拆卸。防護裝置可以永久地裝在傳動軸上。
12.3.3 萬向節(jié)傳動軸防護裝置應符合第6章和GB/T 5263.1~5263.2的規(guī)定。
13 其他
13.1 排氣管
排氣管的出口位置和方向應合理配置,保證駕駛員或其他操作者盡量少地接觸到有毒氣體和煙霧。如將排氣管出口置于駕駛員或駕駛室進氣口的上方或一側。
13.2 發(fā)熱部件
發(fā)熱部件應加以防護,防止操作者上、下機器和操作時無意中接觸發(fā)熱部位而造成灼傷。
13.3 蓄電池
蓄電池組的位置應合理,應盡量減少電解液及其煙霧對駕駛員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