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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加工設備危險與有害因素分類

標 準 號: GB12299-1990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湖北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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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械加工設備危險與有害因素的分類方法和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切削機床、鍛壓設備、鑄造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
  2 術語
  2.1 危險因素
  在機械加工設備生產過程中,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fā)性損壞的因素。
  2.2 有害因素
  在機械加工設備生產過程中,能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導致疾病(含職業(yè)?。?,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2.3 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
  機械加工設備直接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災害性因素。
  2.4 非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
  在機械加工設備生產過程及作業(yè)環(huán)境中能導致傷亡(非機械性損傷)事故或誘發(fā)職業(yè)病的因素。
  3 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分類
  3.1 靜止的危險
  3.1.1 切削刀具的刀刃;
  3.1.2 機械加工設備突出較長的機械部分;
  3.1.3 毛坯、工具、設備邊緣鋒利飛邊和粗糙表面;
  3.1.4 引起滑跌、墜落的工作平臺。
  3.2 直線運動的危險
  3.2.1 接近式的危險
  a. 縱向運動構件。如龍門刨床的工作臺、牛頭刨床的滑枕、外圓磨床的往復工作臺。
  b. 橫向運動的構件。如升降式銑床的工作臺。
  3.2.2 經過式的危險
  a. 單純作直線運動的部位。如運轉中的帶鏈。
  b. 作直線運行的凸起部分。如運動中的金屬接頭。
  c. 運動部位和靜止部位的組合。如工作臺與底座的組合。
  d. 作直線運動的刃物。如牛頭刨的刨刀、帶鋸床的帶鋸。
  3.3 旋轉運動的危險
  3.3.1 卷進單獨旋轉機械部件中的危險。如卡盤、進給絲桿等單獨旋轉的機械部件以及磨削砂輪、銑刀等加工刃具。
  3.3.2 卷進旋轉運動中兩個機械部件間的危險。如朝相反方向旋轉的兩個軋輥之前,相互嚙合的齒輪。
  3.3.3 卷進旋轉機械部件與固定構件間的危險。如砂輪與砂輪支架之間、傳輸帶與傳輸帶架之間。
  3.3.4 卷進旋轉機械部件與直線運動部件的危險。如皮帶與皮帶輪、鏈條與鏈輪、齒條與齒輪。
  3.3.5 旋轉運動加工件打擊或絞軋的危險。如伸出機床的細長加工件。
  3.4 振動部件夾住的危險
  機械部件的一些結構可以呈現(xiàn)。如振動體的振動引起被振動體部件夾住的危險。
  3.5 飛出物擊傷的危險
  3.5.1 飛出的刀具或機械部件。如未夾緊的刀片、緊固不牢的接頭、破碎的砂輪片等。
  3.5.2 飛出的切屑或工件。如連續(xù)排出的或破碎而飛散的切屑,鍛造加工中飛出的工作。
  4 非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分類
  4.1 電擊傷
  4.1.1 觸電危險。如機械電氣設備絕緣不良,錯誤地接線誤操作等原因造成觸電傷害事故。
  4.1.2 靜電危險。如在機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靜電,將引起爆炸、電擊傷害事故。
  4.2 灼燙和冷凍危害
  如在熱加工作業(yè)中,有被高溫金屬體和加工件灼燙的危險;又如在深冷處理時,有被凍傷的危險。
  4.3 振動危害
  在機械加工過程中,按振動作用于人體的方式,可分為局部振動和全身振動。
  4.3.1 局部振動。如在以手接觸振動工具的方式進行機械加工時,振動通過振動工具、振動機械或振動工作傳向操作者的手和臂,從而給操作者造成振動危害。
  4.3.2 全身振動。由振動源通過身體的支持部分將振動傳布全身而引起的振動危害。
  4.4 噪聲危害
  4.4.1 機械性噪聲。由于機械的撞擊、摩擦、轉動而產生的。如球磨機、電鋸、切削機床在加工過程中發(fā)出的噪聲。
  4.4.2 流體動力性噪聲。由于氣體壓力突變或流體流動而產生的。如液壓機械、氣壓機械設備等在運動過程中發(fā)出的噪聲。
  4.4.3 電磁性噪聲。由于電機中交變力相互作用而發(fā)生的。如電動機、變壓器等在運轉過程中發(fā)生的嗡嗡聲。
  4.5 電離輻射危害
  放射性物質,X射線裝置,γ射線裝置等的電離輻射危害。
  4.6 非電離輻射危害
  非電離輻射系指紫外線、可見光、紅外線、激光和射頻輻射等。
  如從高頻加熱裝置中產生的高頻電磁波或激光加工設備中產生的強激光等的非電離輻射危害。
  4.7 化學物危害
  4.7.1 工業(yè)毒物的危害
  工業(yè)毒物指機械加工設備在加工過程中使用或產生的各種有毒物質。
  工業(yè)毒物在生產過程中可能是原料、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也可能是副產品、廢棄物、夾雜物,或其中含有毒物成分的其它物質。
  4.7.2 酸、堿等化學物質的腐蝕性危害。如在金屬的清洗或表面處理時產生的腐蝕性危害。
  4.7.3 易燃、易爆物質的灼傷、火災和爆炸危險。
  4.8 粉塵危害
  4.8.1 固態(tài)物質的機械加工或粉碎,如金屬的拋光、石墨電極的加工。
  4.8.2 某些物質加熱時產生的蒸汽在空氣中凝結或被氧化所形成的粉塵,如熔煉黃銅時,鋅蒸汽在空氣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鋅煙塵。
  4.8.3 有機物質的不完全燃燒,如木材、焦油、煤炭等燃燒時所產生的煙;
  4.8.4 鑄造加工中,清砂時或在生產中使用的粉末狀物質在混合、過篩、包裝、搬運等操作時以及沉積的粉塵,由于振動或氣流的影響再次浮游于空氣中的粉塵(二次揚塵)。
  4.8.5 焊接作業(yè)中,由于焊藥分解,金屬蒸發(fā)所形成的煙塵。
  4.9 生產環(huán)境
  4.9.1 氣溫
  工作區(qū)溫度過高、過低或急劇變化。
  4.9.2 濕度
  工作區(qū)濕度過大或過小。
  4.9.3 氣流
  工作區(qū)氣流速度過大、過小或急劇變化。
  4.9.4 照明
  工作區(qū)照度不足,照度均度不夠,亮度分布不適當,光或色的對比度不當,以及頻閃效應,眩光現(xiàn)象。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湖北省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葉保華、陶聿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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