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滅火劑的滅火作用
2.1水的滅火作用
2.1.1冷卻作用:冷卻是水的主要滅火作用。試驗證明,若將1kg常溫下的水(20攝氏度)噴灑到火源處,使水溫升至100攝氏度,則要吸收335kJ的熱量,若再將其汽化,變成100攝氏度的水蒸氣,又能吸收2259kJ的熱量。因此當水與熾熱的燃燒物接觸時,在被加熱和汽化的過程中,就會大量吸收燃燒物的熱量,迫使燃燒物的溫度大大降低而最終停止燃燒。
2.1.2窒息作用:水遇到熾熱的燃燒物會被加熱和汽化,產(chǎn)生大量的水蒸氣。1kg水汽化后可生成17001水蒸氣。水變成水蒸氣后,體積急劇增大,大量水蒸氣的產(chǎn)生,將排擠和阻止空氣進入燃燒區(qū),從而降低了燃燒區(qū)內(nèi)氧氣的含量。試驗證明,當空氣中的水蒸氣體積含量達35%時,大多數(shù)燃燒就會停止。1kg水變成水蒸氣時的抑燃空間可達5m3,因此,水有良好的窒息滅火作用。
2.1.3沖擊作用:在機械力的作用下,直流水槍射出的密集水流,具有強大的沖擊力和動能。高壓水流強烈地沖擊燃燒物和火焰,可以沖散燃燒物,使燃燒強度顯著減弱;水還可以沖斷火焰,使之熄滅。
2.1.4稀釋作用:水溶性可燃液體發(fā)生火災時,在允許用水撲救的條件下,水與可燃液體混合后,可降低它的濃度,因而降低了蒸發(fā)速度和燃燒區(qū)內(nèi)可燃氣體的濃度,使燃燒強度減弱。當水溶性可燃液體被水稀釋到可燃濃度以下時,燃燒即自行停止(水的稀釋滅火作用只適用于容器中貯有少量水溶性可燃液體的火災,或淺層的水溶性可燃液體溢流引起的火災)。
2.2泡沫滅火劑的滅火作用
2.2.1覆蓋作用(主要作用):滅火泡沫在燃燒物表面形成的泡沫覆蓋層,可使燃燒物表面與空氣隔離,可以遮斷火焰對燃燒物的熱輻射,阻止燃燒物的蒸發(fā)或熱解揮發(fā),使可燃氣體難以進入燃燒區(qū)。
2.2.2冷卻作用:泡沫析出的液體對燃燒表面可起到冷卻作用。
2.2.3稀釋作用:泡沫受熱蒸汽產(chǎn)生的水蒸氣有稀釋燃燒區(qū)氧氣濃度的作用。(適用于撲救A、B類火災中的非水溶性液體火災;不適用于撲救遇水燃燒物質(zhì)的火災、氣體火災和帶電設備的火災)。
2.3干粉滅火劑的滅火作用
2.3.1抑制作用:干粉噴入燃燒區(qū)與火焰混合時,粉粒便與火焰中的自由基接觸而把它瞬時吸附在自己的表面,形成了不活潑的水。所以借助粉粒的作用,可以消耗火焰中的自由基OH和H。當大量的粉粒以霧狀形式噴向火焰時,可以大大吸收火焰中的自由基,使其數(shù)量急劇減少,從而中斷燃燒的鏈鎖反應,使火焰熄滅。
2.3.2稀釋作用:使用干粉滅火時,濃云般的粉霧包圍了火焰,可以減少火焰對燃料的熱輻射;同時,粉粒受高溫的作用,將會放出結(jié)晶水或發(fā)生分解,這樣不僅可以吸收部分熱量,而且分解生成的不活潑氣體又對燃燒區(qū)內(nèi)氧的濃度有稀釋作用(但這些作用對滅火的影響遠不如抑制作用大)。(適用于撲救可燃氣體火災和甲、乙、丙類液體火災及電氣設備火災。干粉滅火劑對人、畜是無毒或低毒,但有強烈的窒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