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針對性原則。
就是在采取懲罰措施時要對不同層次的職工采取不同的懲罰方法。例如:對初犯者可從輕處理,對屢教不改者可加重懲罰力度。
三、適度原則。
一般人認為,在某一不安全行為發(fā)生后,所采取的懲罰措施越重,則該項懲罰措施的影響力就越大,但懲罰過于嚴厲,就會引起懲罰的負效應,反而不能抑制和消除不安全行為。因此,安全管理者應掌握懲罰的強度,其懲罰的強度是剛好能阻止不安全行為時為最理想的。
四、溝通原則。
在懲罰前,安全管理者要與違章者溝通。通過溝通,安全管理者應使違章者了解到他違反了哪項規(guī)章制度,他的不安全行為可能導致什么樣的惡果,其懲罰的根據是什么,并讓他們了解到自己行為的危害;通過溝通,安全管理者還應掌握職工違章的更深層的原因,從而排除事故隱患;通過溝通,我們的安全管理者還要教違章者正確的操作行為。
五、一致性原則。
它包括連貫性和公平性。
?。?連貫性。即:安全管理者對于違章者的同一種不安全行為應該持連貫性的態(tài)度,如果安全管理者一旦做出決定,使用懲罰去終止某一種不安全行為,那么他們對這種不安全行為應始終使用這種懲罰不變,而且對原來進行懲罰過的行為,現(xiàn)在就不能視若無物。
?。?公平性。即:安全管理者除對屢教屢犯者適當加重懲罰力度以外,應對不同違章者的同一種違章行為采取一樣的懲罰措施,否則會引起安全管理者與違章者的矛盾,使職工產生反感和抵觸情緒,這樣就不利于違章行為的消處。
總之、懲罰作為煤礦安全管理中必須采取的一種手段,它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若能合理正確應用懲罰則可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如若應用不當,則會引起許多負面效應,因此合理正確應用懲罰是我們的當務之急,是時代賦予我們煤礦職工的使命。我們的煤礦安全管理者一定要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安全素質,充分了解懲罰,并且在應用懲罰時一定要嚴格遵循合理應用懲罰的原則,而且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合理地應用好懲罰這一安全管理手段,使懲罰在安全管理中發(fā)揮著其應有的工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