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對涉爆單位和爆破作業(yè)人員的法制、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隱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條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權責令限期3日內進行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有權停止整改。經過兩次整改、停業(yè)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一)民爆器材倉庫保管員、安全員未經公安機關審查發(fā)證、守護人員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庫房無人守護,守護人員老、病、殘不能勝任工作,守護人員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領用民爆器材無手續(xù)的,無關人員隨意進入庫房,無登記項目、賬目不符的。
(四)銷售民爆器材 不查驗,不登記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有關條例的。
(五)庫房超過按期炸藥的儲量而超荷的。
(六)炸藥庫的設施、照明達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專用庫房的。
(七)無證領用、入庫,賬目不清楚的。運送無押運員,混裝、使用不相符的車輛運送的。
(八)跟換法人、主管人員不向當?shù)毓矙C關備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因主管負責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民爆物品丟失、被盜、,依據(jù)《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執(zhí)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丟失、被盜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民爆器材的銷售、儲存、使用單位因管理不當,安全措施不落實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機關應當責停業(yè) 整改,發(fā)生爆炸事故隱瞞不報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六:變造、偽造、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按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轉借、以其他方式轉讓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吊銷有關許可證、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七:使用單位、爆破人員將民爆器材轉讓、抵押給他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民爆器材,吊銷使用單位的許可爆破作業(yè)人員的作業(yè)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八:有違法規(guī)定行為之一,經治安處罰仍不改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教養(yǎng)的法律法規(guī),實行勞動教養(yǎng)。
九: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負責對轄區(qū)內民爆器材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 管理實施監(jiān)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