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飯店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賓館飯店應當依法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九條 賓館飯店從業(yè)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條 賓館飯店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狀況,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賓館飯店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記錄。
第十一條 賓館飯店應當在重點要害部位、設備和設施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設置在明顯位置,便于識別。
賓館飯店應當在客房內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放置中英文對照的應急疏散圖、賓客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
落地式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有警示標志,并設置在顯著位置。
第十二條 賓館飯店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水平開啟;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閉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寬度不得小于1.4米,兩側1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堆放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門內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踏步,并不得設置門檻。
賓館飯店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明顯、連續(xù),設在安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應當同時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第十四條 賓館飯店應當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點要害部位和人員密集區(qū)域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達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斷電后連續(xù)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第十五條 賓館飯店在營業(yè)期間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區(qū)應當與營業(yè)區(qū)隔離,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變配電室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變配電室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擋板。
賓館飯店使用、儲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當設專人管理,設專用獨立庫房單獨存放。
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業(yè)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賓館飯店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