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不少于兩米的通道。每個庫房必須規(guī)定儲存限額。
二、能自燃品、化學易燃物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三、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學易燃品堆垛應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有專人定時測溫。
四、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雜露天存放。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如需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五、化學易燃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六、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放在觀察區(qū),經檢查確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歸垛。
七、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實驗、分裝、封焊、維修和動用明火。如因特殊需要進行動火作業(yè),事先必須經過倉庫防火負責人批準,辦理動火手續(xù),持動火許可證進行作業(yè),結束后,切實查明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xiàn)場。
八、庫區(qū)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用過的油棉紗、油麻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