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制定井上、井下防滅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木料場,倉庫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guān)防火的規(guī)定,木料場 距離進風井距離不得少于80米。
二、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房為中心的聯(lián)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三、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tǒng)。井下消防管路系統(tǒng)應每隔10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可與防塵管路并用)。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jīng)常保持不少于100立方米的水量。如消防用水同生產(chǎn)、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四、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措施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指定專人在現(xiàn)場檢查監(jiān)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nèi),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nèi)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無異常后方可離開。
五、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上、下變電所、水泵房、壓風機房、提升機房、炸藥庫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
2、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shù)量應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3、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的設備、材料不經(jīng)礦井災害應急處理指揮部同意,不得挪用。
六、井下機電峒室、檢修峒室,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shù)量、規(guī)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七、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qū)域內(nèi)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八、加強電器設備檢查,及時更換老化的電纜,定期檢查各電纜接頭、電纜吊掛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管理,防止因電纜著火而引燃附近的易燃物。
九、井下使用的易燃物品(如油脂、棉紗等),必須存放于容器中,長期不用的必須及時升井,井下不準存放氧氣瓶、乙炔氣瓶,使用完畢后及時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