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通風實施:
1、《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1)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實施。
(2)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 道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采區(qū)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應砌筑永久性的風墻,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
(3)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2、相關要求:
(1)永久調節(jié)風門不得少于2道,門框要沿口包邊,有襯墊,門扇厚度不得低于4厘米,中間夾墊或用鐵皮包。
(2)永久調節(jié)風窗的調節(jié)窗應在上部設置,調節(jié)板靈活可靠。帶風門的永久風窗不得少于2道。
(3)永久風橋通風斷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斷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度,呈流線型。
(4)密閉、風門前5米內,兩道風門不得堆積雜物。兩風門間距不少于5米。
第二條 通風設施驗收制度:
1、井下通風實施的砌筑由通風隊負責,通風隊長進行跟班構筑,完工后匯報通風科。
2、通風科必須對通風實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嚴把工程質量關,聽取匯報后進行第一次驗收。
3、驗收后匯報總工,每月由總工組織有關人員再次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驗收完畢后,由通風科進行統(tǒng)一編號建檔,進行統(tǒng)一管理。
5、如構筑不合格,除立即返工外,對責任人進行罰款處理。
6、嚴禁不合格的通風實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