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礦長、安全礦長、技術員負責對本礦各類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進行三個月一次的安全技術和法律法規(guī)學習,且學習時間不得少于5天。
二、 礦長或本礦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按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開的安全生產(chǎn)會議,并認真學習和領會會議精神。
三、 生產(chǎn)副礦長負責組織本礦相關人員對上級部門召開的會議精神和下達的有關文件進行學習,并認真貫徹落實會議和文件精神。
四、 每期的安全學習結束后都必須進行一次考試,凡未經(jīng)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從事其本職工作。
五、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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