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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評論: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團)公司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嚴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全面落實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的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原則,有效防范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上級有關制度、辦法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第四條  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技術、財務、辦公室等部門應當參與。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時,有關單位必須積極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應堅持追究當事者責任與追究管理者責任并重和初次從輕、多次從重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依規(guī)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部、總經理辦公室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guī)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值班人員應當立即通過調度室逐級向上報告;、安全生產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值班領導和安全分管領導等相關人員匯報,然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領導匯報,并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
        情況緊急時,下屬煤礦企業(yè)調度室調度員或值班人員可以直接向(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人或(集團)公司安全分管領導匯報。
        第十條  下屬煤礦企業(yè)調度室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貴州煤監(jiān)局所屬分局和事故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
        情況緊急時,下屬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分管領導可以直接向貴州煤監(jiān)局所屬分局、事故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和貴州煤監(jiān)局領導報告。
        第十一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三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四條  各級相關管理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協(xié)助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五條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或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xiàn)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死亡事故原則上由下屬煤礦企業(yè)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委托組織調查的,由受委托單位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重傷事故、3人以上群體輕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如斜坡跑車事故、大巷運輸事故、井下火災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等)原則上由下屬煤礦企業(yè)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要求親自組織調查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由下屬煤礦企業(yè)自行組織調查的事故或由(集團)公司委托下屬煤礦企業(yè)組織調查的事故,(集團)公司認為其調查處理意見不妥的,(集團)公司可以重新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專業(yè)、精簡、高效原則。
        事故調查組原則上由安全、生產、技術、財務、辦公室等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安全分管領導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事故責任的調查重點是:現(xiàn)場操作者的責任;現(xiàn)場管理者的責任;各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事故發(fā)生前到過事故發(fā)生地點的各級管理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其它方面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及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經確認后按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組成立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集團)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同意,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教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集團)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閱認可后,事故調查工作方告結束。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有關資料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由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事故單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團)公司或下屬煤礦企業(yè)報告事故處理意見,由(集團)公司或下屬煤礦企業(yè)進行批復;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10日內,由(集團)公司做出正式書面處理決定;由下屬煤礦企業(yè)自行組織調查的事故,自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8日內,下屬煤礦企業(yè)必須做出正式書面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事故單位接到批復后,應當嚴格按照批復意見,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當?shù)厮痉C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認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接受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生產技術部門以及員工的監(jiān)督。
        各級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在事故發(fā)生后1個月內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向(集團)公司所屬相關單位進行通報,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三條 事故處罰決定由組織事故調查或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負責做出。負責做出處罰決定的單位要求事故單位上報處罰意見的,事故單位必須上報。
        第三十四條 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做出處罰決定的,遵照其決定執(zhí)行;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沒有做出處罰決定的,依照(集團)公司的處罰決定執(zhí)行。以上兩級均沒有處罰決定的,依照下屬煤礦企業(yè)處罰決定執(zhí)行。
        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集團)公司、下屬煤礦企業(yè)均做出了處罰決定的,不重復處罰,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死亡事故并違反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地方政府有關規(guī)定的,嚴格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地方政府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違反(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獎懲辦法》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發(fā)生重傷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二、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
        (三)、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單位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四、各級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處以300~500元的罰款。
        五、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
        (一)、事故調查組組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的;
        (二)、不按時提交事故報告的;
        (三)、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四)、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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