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井把鉤工必須經(jīng)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必須熟悉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相關規(guī)定,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和突發(fā)情況,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負責監(jiān)督并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guī)定。
第2條 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必須經(jīng)常處于關閉狀態(tài),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3條 認真監(jiān)督并檢查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第4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并做明顯標志,消除隱患。
第5條 上崗前必須扎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6條 忠于職守,對于不符合提升規(guī)定以及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嚴禁提升。
第7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zhí)行斜井運輸?shù)挠嘘P安全規(guī)定。
第8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huán)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并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后,方準提升。
第9條 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并查看鉤頭15米以內(nèi)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時嚴禁提升。
第10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nèi)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人員工作,如有以上情況,必須待消除隱患和撤離人員后,方可提升。
第11條 認真檢查運輸?shù)脑O備或材料的裝載情況,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穩(wěn)定,否則不準提升。
第12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shù)量是否符合規(guī)定。
第13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的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安全提升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規(guī)定進行操作。
第14條 運送爆炸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二)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送。
(三)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nèi)用軟質(zhì)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四)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五)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他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第15條 待車停穩(wěn)后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wěn)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
第16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站在道心內(nèi),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二)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三)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四)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五)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7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18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后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運送人員。
第19條 提升物料時,發(fā)現(xiàn)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fā)送開車信號。
第20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yè),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并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21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后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后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硐、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fā)出開車指令。
第22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fā)現(xiàn)異?;蚴鹿剩皶r與信號工聯(lián)系發(fā)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xiàn)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zhì),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3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fā)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第24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xiàn)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余不用的連接環(huán)、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確認無誤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現(xiàn)場。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未持證上崗、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未經(jīng)培訓就上崗的,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防跑車裝置、工具、設施帶病運行不匯報、不維修排查的,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行車時行人、行人時行車,不加制止的,負重要責任。
第28條 礦車、鋼絲繩、連接裝置,不用安全鋼絲繩的,負主要責任。
第29條 有超長、超寬、超重、超高的物料,未經(jīng)批準,未采取措施的,負重要責任。
第30條 運送炸藥、雷管時未分開運送的,負重要責任。
第31條 對車輛各部位,安全鋼絲繩、連接裝置不進行認真檢查,就發(fā)出行車指令的,負重要責任。
第32條 出現(xiàn)超掛車,不制止的,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摘掛鉤工與信號工配合不默契的,負主要責任。
第34條 以上責任按其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jīng)濟處罰、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