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準確監(jiān)測綜放工作面上隅角甲烷氣體濃度,避免發(fā)生瓦斯事故,并規(guī)范安全儀器的領用,特制定本制度。
1、智能懸掛式甲烷檢測器由一、二采區(qū)機電隊負責在井口礦燈房進行充電。要求:充電工作必須嚴格按《CJC4X型智能懸掛式甲烷檢測器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測定器欠壓后充電時間必須達到9.5小時以上;充電完成后,由專人負責進行儀器電池電壓、零點和報警聲等使用前準備工作的操作。確保電壓充足,儀器完好。
2、儀器發(fā)放前,由專人負責按《CJC4X型智能懸掛式甲烷檢測器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完成儀器的開機操作,確認完好后進行發(fā)放。嚴禁測定器欠壓或不完好發(fā)放。
3、儀器領用人員及配備地點:每班由綜放隊跟班隊長或班長負責CJC4X型智能懸掛式甲烷檢測器的領取和攜帶,入井后負責及時將儀器懸掛在綜放工作面上隅角,且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
4、入井前,必須憑證領取儀器。攜帶和使用過程中嚴禁擅自關機、調校和拆卸儀器,不得隨意碰撞、重壓和敲打儀器,避免損壞儀器或影響檢測質量;對于無故丟失、損壞儀器者,按每臺7000元進行賠償。
5、一旦測定器出現報警,上隅角內所有作業(yè)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切斷電源,撤至工作面進風流中。由瓦檢員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經檢查確認上隅角甲烷氣體濃度超限時,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匯報隊和區(qū)調度站,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經復查后確認上隅角內甲烷氣體濃度不超標時,方可恢復作業(yè)。
6、人員升井后,測定器必須當班交礦燈房。測定器使用后應及時充電,以確保下次正常使用。
7、不按規(guī)定進行儀器充電或發(fā)放,一次給予機電隊1000元經濟處罰;不按規(guī)定進行測定器領用和上交,一次給予綜放隊2000元經濟處罰。
8、通滅部電工負責每隔7天用標準氣樣對測定器進行一次標校;日常若出現元件故障時,應及時處理。調校完畢后及時填寫調校記錄。
9、通滅部負責聯系公司測試中心每半年逐臺調校、標校一次,并及時填寫調校、標校記錄和合格證書。
10、測定器如有以下現象,停止使用并及時送通滅部檢修:
(1)數值顯示不正常,無報警聲音等。
(2)被水浸泡、損壞等。
通風滅火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