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電力電纜的管理、延長電纜使用壽命減少浪費,特定電纜管理辦法。
二、機電區(qū)電纜管理組負責全礦電纜管理(發(fā)放、回收、修理、建帳、編號等,)并做到好建帳、建卡、牌、板工作,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和帳物清、狀態(tài)明。
三、電管組的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了解電纜的使用變動情況,督促拆除和回收,提高電纜的周轉率。
四、電纜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領取和回收工作,到電管組辦理申請手續(xù)。經審查電纜的型號規(guī)格長度使用地點及帶負荷情況準確無誤時,方可領取。
五、使用電纜的單位必須逐月與電管組核對賬目,并在每月25日前報使用計劃。
六、電纜管理組對長于30米的電纜進行修補處理,每天一臺熱膜應壓兩個接頭,并且要保證質量。
七、井下使用電纜管理劃分:
1、誰使用誰維護、安裝、吊掛合格后經電管人員驗收合格方可送電投入運行。
2、大巷車場及變電所出口的電纜由機電三隊負責吊掛(監(jiān)測線、通訊線除外)。
3、軌道上下山的電纜由機運隊負責吊掛(監(jiān)測線、通訊線除外)。
4、生產區(qū)隊從巷口開始以里由生產區(qū)隊負責。
5、安裝工作面單位到機電科辦理領用電纜手續(xù),待安裝結束后由安裝隊、使用單位、機電區(qū)、企管等部門辦理驗收交接手續(xù)。若安裝時丟失損壞由安裝單位負責,交接驗收后丟失損壞由使用單位負責。
井下電纜懸掛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作到整齊不交叉、不纏繞、不擠壓、不落地、不粘灰積塵。
運輸大巷皮帶上下山、軌道上下山的電纜必須使用電纜鉤吊掛。電纜一律不準使用鐵絲捆扎吊掛。
使用電纜的單位要加強電纜的維護檢修保養(yǎng)工作,杜絕因此而發(fā)生的失爆或重大事故,要定期檢查高壓電纜每季搖測一次,低壓電纜每月搖測一次,綜采、綜掘電纜每移動一次搖測一次,堅持每班巡查一次,各隊要有搖測記錄,以備機電區(qū)抽查。
使用中的動力電纜要標明方向、規(guī)格長度和用途,責任到人。
除礦按消耗定額補充新電纜外,每月機電區(qū)電管組必須保證采掘面使用的電纜。
八、電力電纜管理的獎罰
1、四平方毫米以上電纜使用牌板管理,由使用單位設專人負責,每月核對一次做到帳、卡、牌、物四對照,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發(fā)現一次不對照按差額的50%罰款。
2、井下各單位使用的電纜,拆除不用時,七日內回收交到電管組的獎勵使用單位100元,每項推遲一天按電纜計劃價的1%罰款,并按比例遞增,丟失的按丟失電纜原價的100%罰款,偷剝電纜或無故損壞者,按電纜原價罰款。
3、私自轉讓或偷用的除追查原數外,并按轉讓或偷用電纜價值的30%對責任者罰款。
4、不準隨意截斷電纜,每截斷一處罰款100元。
5、下井的電纜必須兩頭有號,否則不得下井,違者按丟失對電管組罰款。各單位不得私自存放電纜,若發(fā)現每米電纜按原值的20%罰款。機電區(qū)電管組要經常到區(qū)隊小倉庫檢查追交。
6、橡套電纜制作接頭時一次允許剝0.3米,高壓電纜一次允許剝0.5米,多剝者按原價罰款。
7、綜采工作面機組電纜使用期為五個月,采煤機電纜超期使用一個月按電纜原價的2%獎勵,二個月按4%獎勵,使用期不到五個月按電纜原值6%罰款。
8、四平方及以下電纜,每個工作面結束時核對一次,允許消耗20%超出部分按原值對使用單位進行罰款。
9、電纜因故損壞時,由機電科負責追查,對責任單位罰款,6kv電纜損壞一處罰2000元,25平方以上電纜罰500元,25以下罰100元。
10、每季機電區(qū)對6kv電纜核對一次,對丟失電纜按原值20%對機三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