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吊盤至井底工作面無專用信號的、設置信號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設專職信號把鉤工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班長、帶班隊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條 固定吊盤木楔不用鐵皮包裹的、不用鋼絲繩拴牢的、吊盤沒有找正固實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條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盤的、下吊盤上未設軟梯的,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安全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六十二條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巖機、吊盤、井壁凹凸處)上雜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凈的,對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六十三條 傘鉆奪鉤時所用繩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數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六十四條 使用井口起吊設備(傘鉆起重梁、電動葫蘆、卸扣、鋼絲繩) 未進行檢查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六十五條 立井掘進工作面空幫超過安全技術措施規(guī)定的,對隊長、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條 凍結法鑿井未接到試挖通知書而強行試挖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條 不執(zhí)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則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鉆孔眼位(角度、深度、數量)的,對技術經理、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條 干打眼的(凍結法鑿井和遇水膨脹巖層掘進除外),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條 邊打眼邊裝藥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條 接班后進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時找凈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空頂作業(yè)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技術員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三條 工作面的矸石(煤、雜物)阻塞巷道斷面超過三分之一時進行放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分別罰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條 砌碹(木棚、鋼支架、澆筑砼、錨噴)巷道不設臨時支護的,對班長、隊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條 斜井(巷)施工沒按設計規(guī)定設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設紅燈警示的,對技術經理、機電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七十六條 錨桿(索)失效未及時補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七十七條 錨桿支護巷道出現(xiàn)截錨桿(索)的、少打錨桿(索)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八條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機不按規(guī)定固定的、未安裝防護欄的、無投光燈或照明不足的、滑輪錨樁不牢固的、作業(yè)上方無瓦斯探頭的,對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九條 耙裝機耙斗運行范圍內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八十條 未及時清理吊桶(吊桶底附著物)的,對井底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一條 吊盤升降后未試空罐而提升運行的,對吊盤信號工、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二條 吊盤上與工作面未按規(guī)定帶4盞以上礦燈的,對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十三條 吊盤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八十四條 抓巖機在每班使用前未對四個L型卡螺栓檢查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五條 抓巖機鋼絲繩未始終懸吊抓巖機起保險作用的(傘鉆奪鉤和打眼期間除外),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六條 耙矸機電纜(啟動按鈕)吊掛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十七條 耙矸機鋼絲繩搭接使用或在一個捻距內斷絲超過25%的、出現(xiàn)“燙發(fā)頭”的、與耙斗連接不牢固的,對責任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條 現(xiàn)場使用回柱絞車安全保護設施不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條 綜掘機(皮帶機、溜子)開機前不發(fā)走鉤信號的、未進行空載試運轉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九十條 綜掘機作業(yè)或檢修時在截割臂下有人作業(yè)(穿過)的,對當事人罰款40元。
第九十一條 掘進機前照明和后尾燈不完好作業(yè)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九十二條 錨桿實際施工角度與設計偏差超過15度的、錨桿托壓板未緊貼巖面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九十三條? 通風系統(tǒng)不符合規(guī)定的、掘進工作面(硐室)未實現(xiàn)獨立通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四條? 通風系統(tǒng)中出現(xiàn)不符合規(guī)定的串聯(lián)風(循環(huán)風、擴散通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五條 巷道貫通前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貫通后不立即調整通風系統(tǒng)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六條? 一個采區(qū)內同時布置超過5個掘進工作面的、超通風能力生產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七條 破壞(盜竊、盜用)通防設施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九十八條 井下局扇不裝設風電閉鎖裝置或不起作用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九條? 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扇不裝設“三專兩閉鎖”的、未使用雙風機雙電源的、不能自動切換的,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條 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無措施停風的、擅自開停風機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地點強行作業(yè)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未及時匯報(處理)重大通防隱患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排放瓦斯不執(zhí)行“斷電、撤人、限量”原則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臨時停風區(qū)域不檢查瓦斯就送風或“一風吹”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通防人員攜帶不合格儀器儀表的、不按操作規(guī)定操作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測風的、未填寫測風記錄的、未上報通風報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沒有按規(guī)定繪制通風系統(tǒng)圖的、通風系統(tǒng)圖與實際不符的,對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局扇沒設專人管理的、沒掛牌使用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停風不設置臨時柵欄的、不揭示警標的、不按規(guī)定進行瓦斯檢查的,對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條 掘進中的巖巷(煤巷、半煤巖巷)風速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局扇部件不齊全的、吸風口無護罩和消音器的、高壓部位無襯墊漏風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局扇吊掛或墊座不牢固的、離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臺以上局扇向1個工作面供風的、使用1臺局扇向2個工作面供風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使用不阻燃不抗靜電風筒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用絞車拉礦車過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維修風門時另一道風門未掛警示牌的、未設專人看管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老硐(盲巷)不按規(guī)定及時封閉的、密閉柵欄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通風設施(風門、風窗、風橋、密閉墻)周圍5米范圍內和風門之間存放物料或電氣設備(正在使用的接線盒除外)的、停放車輛的、用做工具房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風筒破損嚴重的、風量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條 停風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時向調度匯報的,對瓦檢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瓦檢員不執(zhí)行巡回檢查制度的、異常情況不及時匯報并不按規(guī)定進行經常性檢查的,對瓦檢員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瓦檢員不在現(xiàn)場(或指定地點)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檢、假檢)的、不及時填寫手冊與牌板的、編造虛假瓦斯報表的、不執(zhí)行“三對口”規(guī)定的,對瓦檢員、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瓦檢員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時不及時填寫瓦斯手冊與牌板的、未按程序換牌簽字的,對瓦檢員、放炮員、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的、攜帶儀器儀表現(xiàn)場損壞后不及時匯報和更換仍然使用的,對瓦檢員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井巷高冒區(qū)未按規(guī)定及時處理和掛牌管理的、未定期檢查瓦斯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瓦斯報表未按規(guī)定審閱簽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瓦斯檢查次數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瓦斯探頭安裝數量不足的、位置不當的、挪移不及時匯報的、失靈斷線不及時處理的,對瓦檢員、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條 通防儀器儀表不按規(guī)定校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掘進工作面不執(zhí)行綜合防塵措施施工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風筒懸吊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拐彎未設彎頭的、異徑風筒未使用過渡節(jié)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風筒接頭不嚴密的、有反接頭的、軟質風筒未反壓邊的、硬質風筒未加墊或未上緊螺絲的、風筒有破口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風筒穿過墻體未使用硬質風筒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