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帶電檢修。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流保護裝置和接地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和局部通風(fēng)機的風(fēng)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5)不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6)停風(fēng)、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經(jīng)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shè)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后,不準送電。
(9)失爆設(shè)備和失爆電氣不準使用。
(10)不準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礦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