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確保在產品受到污染或存在食品安全、衛(wèi)生等危害消費者健康的因素時能進行有效的追溯、召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降低對使用者造成的危害,特制訂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交付后的,可能發(fā)生食品危害產品的通知和召回的控制與管理。
3、職責
3.1在未經總經理同意并授權的情況下,任何部門均不得啟動產品召回計劃。如果產品的召回是由政府部門或顧客啟動的,則需要立即將該情況報告給總經理。
3.2銷售部長負責產品召回的全面工作。由銷售部制定一份產品召回記錄,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批次及數(shù)量、不安全項目、產生的原因、召回產品處理記錄等。
3.3 銷售部負責產品召回信息的反饋處理。
4、術語
4.1召回
是指食品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4.2不安全食品
是指有證據(jù)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fā)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5、召回過程
5.1 一般情況召回:
當發(fā)現(xiàn)某批次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能影響本公司形象或可能傷害用戶時(如發(fā)錯產品等級或品種,個別理化指標達不到國家標準的要求等可采取一般情況回收,由質管部門負責人填寫“產品回收通知單”,銷售部門負責人接到此單后,立即通知銷售人員進行回收)。
5.2 緊急情況召回:
當發(fā)現(xiàn)某批次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能嚴重傷害客戶健康時,可采取緊急情況回收(如產品衛(wèi)生指標超標、過期、有異味等),本公司應立即成立由本公司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工作小組,全程負責產品召回工作。
5.3 召回產品的處理
5.3.1一般不合格品指的是尚能使用,需回機處理的,經檢驗合格后再銷售。
5.3.2嚴重不合格品必須銷毀,由本公司領導,質量安全負責人實施人員等參與。
5.3.3本公司要指定專人認真做好產品召回的全過程記錄。
5.4 出現(xiàn)召回情況的原因:
5.4.1在釀制酒中使用的米,不是完全合格的米,是造成酒變質的主要原因之一,用陳化糧釀制的酒,含有黃曲霉毒素,食用被黃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對人體造成嚴重影響,故應按緊急情況召回。
5.4.2設備損壞或環(huán)境衛(wèi)生都可能導致酒變質,如在灌裝時進入空氣,帶入細菌,容易引起酒變質。因變質的過程是漸進的,出廠檢測時未必就能夠發(fā)現(xiàn)問題。導致變質酒進入市場,銷售部應及時召回變質酒,并對造成一定損失的消費者進行賠償,并做好記錄和跟蹤。
5.4.3運輸過程中因碰撞產生損失,導致產品漏氣或變質,應及時召回。
6、不安全食品召回記錄
企業(yè)應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業(yè)應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zhí)行情況的記錄,包括:企業(yè)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shù)卣涂h級以上監(jiān)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要求進行召回。
6.1產品名稱:召回產品的名稱。
6.2批次及數(shù)量: 確定不安全食品的批次及數(shù)量,查詢產品的銷售記錄,確定不安全食品的銷售地及數(shù)量。
6.3不安全項目:查明不安全項目。
6.4產生的原因:分析缺陷產生的原因,并及時采取改正措施。
6.5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情況: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fā)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guī)定,向省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報告。
6.6召回產品處理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shù)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6.7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制定改政措施,指定責任人及完成期限。跟蹤措施的執(zhí)行的情況,推動改進方案的落實。
6.8向當?shù)卣捅O(jiān)管部門報告召回處理情況: 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7、銷售記錄
在日常銷售工作中,每個銷售人員都要做好產品的銷售記錄,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能夠保證所售出的產品都能及時迅速被召回。
8、相關記錄
《不安全食品召回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