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為切實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勞動部、勞安字(1990)16號文件《漏電保護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北京市總工會《手執(zhí)電動工具分類與合理選用》;北京市勞動局《在用電設備上安裝漏電開關》的通知及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范圍
1.1各類手執(zhí)電動工具、手電鉆、電搬子、電改錐等;
1.2各類成品或自制的接線板;
1.3臨時線路的電器設備;
1.4種類電器試驗、檢驗裝置;
1.5潮濕的工作場所的各類電器設備;
1.6移動式生活用品、如吸塵器等。
2選用原則
2.1選用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不超過30mA,在其他保護失效時可以做補充保護。
2.2選用漏電保護器應根據(jù)保護范圍,人身設備安全和環(huán)境確定。
2.3選用漏電保護器不應影響其他設備的正常運行。
2.4選用漏電保護器應滿足使用電源電壓、頻率、工作電流和短路分斷能力的要求。
2.5其型號的選用應由單位電工根據(jù)上述要求和漏電保護器說明書的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