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既有建筑幕墻大修的時間和內容依據安全性鑒定結果確定,由具有相應建筑幕墻專業(yè)資質的施工企業(yè)進行。
第十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維護與檢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證安全維護人員的作業(yè)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鑒定
第十四條 國家相關建筑幕墻設計、制作、安裝和驗收等技術標準規(guī)范實施之前完成建設的建筑幕墻,以及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墻,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履行安全維護責任,確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 既有建筑幕墻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托進行安全性鑒定。
?。ㄒ唬┟姘?、連接構件或局部墻面等出現(xiàn)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xiàn)象;
(二)遭受臺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故而造成損壞;
?。ㄈ┫嚓P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
建筑幕墻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
第十六條 委托進行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的,應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砦?,進行初始調查;
(二)確定內容和范圍,制訂鑒定方案;
?。ㄈ┈F(xiàn)場勘查,檢測、驗算;
?。ㄋ模┓治稣撟C,安全性評定;
?。ㄎ澹┨岢鎏幚硪庖姡鼍哞b定報告。
第十八條 鑒定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性鑒定,提供真實、準確的鑒定結果,并依法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幕墻,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按照鑒定處理意見立即采取安全處理措施,確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時將鑒定結果和安全處置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對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實行監(jiān)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行監(jiān)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z查本地區(qū)既有建筑幕墻的設計、施工、質量監(jiān)督、竣工驗收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備案技術資料是否完整,工程檔案是否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ǘ┍O(jiān)督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維護責任;
?。ㄈσ蚣扔薪ㄖ粔Πl(fā)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既有建筑幕墻的質量安全問題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檢舉、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