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治理——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本規(guī)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對公安消防機構及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
消防治理——行政處分
公安消防機構及人員在消防工作中違反本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應當依法予以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一) 對依法應當進行檢查、審批的項目,故意刁難,拖延不辦,超過規(guī)定時限,經指出不改正的;
(二) 對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檢查申請的場所,未經檢查或者經過檢查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同意使用、開業(yè)或者舉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 發(fā)現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guī)定填發(fā)法律文書、不按時限送達或者到期不復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 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 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的;
(六) 索要、接受和無償占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財務的;
(七) 向被檢查單位強行攤派各種費用、亂收費的;
(八)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