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級動火
1 禁火區(qū)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yè);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
2 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登記,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 一級動火作業(yè)又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qū)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二級動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qū)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yè);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yè)均屬二級動火作業(yè)。
2 二級動火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 二級動火作業(yè)由所在本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三級動火
1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yè)等均屬三級動火。
2 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后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 三級動火作業(yè)又所在班組填寫,經本單位項目部施工負責人審查批準,方可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