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并易于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nèi)的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二十年、秘密級事項十年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產(chǎn)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單位征求協(xié)辦單位意見后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單位負責。
第五章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ㄒ唬┒軙r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fā)生變化的;
?。ǘ┬孤逗髮野踩屠娴膿p害程度發(fā)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單位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guī)定的,應當報規(guī)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nèi)的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nèi),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jīng)單位負責人批準。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jīng)原定密單位同意。
原定密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其規(guī)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后,原定密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條各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nèi)的單位或者人員。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后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于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nèi)的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ㄒ唬┍C芊煞ㄒ?guī)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diào)整后,不再屬于國家秘密的;
?。ǘ┕_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xù)保密的。
各單位經(jīng)解密審核,對本單位或者下級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nèi)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guī)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各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按程序報規(guī)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
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后,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三十五條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各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nèi)的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對所產(chǎn)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后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各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于本單位產(chǎn)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jīng)原定密單位同意。
各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于敏感信息的內(nèi)容,應當作刪除、遮蓋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nèi)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單位產(chǎn)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第七章定密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tǒng)計情況。
第四十條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系統(tǒng)定密工作。
上級單位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單位定密不當?shù)?,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敶_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ǘ┎粦敶_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權限定密的;
?。ㄋ模┪窗凑辗ǘǔ绦蚨艿?;
?。ㄎ澹┪窗匆?guī)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guī)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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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各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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