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產品設計圖應符合GB4457~4460《機械制圖》的規(guī)定。
(三)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應注明外購(外協(xié))件名稱、規(guī)格型號、生產單位。外購(外協(xié))件屬安全標志管理的,應提供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照GB9969.1《工業(yè)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的要求進行編寫,并著重明確產品的適用環(huán)境、主要技術參數(shù)、安全使用須知、維修須知、主要部件的選配須知、警示性語句等內容。
(五) 產品工藝流程圖應能明確反映生產的工藝過程和主要特點。
(六) 產品型號的編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章? 技術審查程序
第六條 技術審查包括初審、審查和復核。
第七條 初審主要審查技術文件采(引)用標準的正確性、主要安全性能技術要求及產品規(guī)格、型號的規(guī)范性等內容,明確技術審查任務。需要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明確審查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第八條 審查主要確認技術文件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的符合性和技術文件的規(guī)范性。審查后應提交審查意見,并由審查人簽字。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須加蓋受委托單位印章。
第九條 復核主要對技術審查的全面性及結論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 已定型產品的技術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審查單位自接到委托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新產品或未定型產品的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相關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的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受委托單位自接到委托書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技術審查合格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并存檔。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整改通知書,對已定型產品,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的60日內完成整改;對新產品或未定型產品,自發(fā)出《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的18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四章 技術審查內容及要求
第十三條 產品標準:
(一) 直接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審查是否采用現(xiàn)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二) 企業(yè)標準審查內容及要求:
1. 引用標準是否齊全、準確;
2. 產品安全性能、主要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
3. 型式檢驗與出廠檢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 產品名稱、型號是否規(guī)范;
5. 防爆電氣產品應嚴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