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二十一條 公共客運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公共客運經營,應當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公共客運經營權。
公共客運經營權包括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和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權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公共客運經營權。
第二十二條 區(qū)、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訖站和線路走向均在轄區(qū)內的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證的授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其他線路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證的授予。
區(qū)、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從事經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證的授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其他出租汽車經營權證的授予。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申請參加公共客運經營權招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運營要求的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二)具有與運營業(yè)務相適應的駕駛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專業(yè)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停車場所和配套設施或者具備相應的資金等保障條件;
(四)具有健全的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條件,并具有相應車輛購置資金或者符合運營要求的車輛。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按照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參加公共客運經營權招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人頒發(fā)公共客運經營權證。
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招標不成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程序確定經營者。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公共客運經營權的經營者簽訂運營協議,運營協議包括運營方案、客運設施管理、運營車輛及人員、服務水平和質量要求、經營期限、生產安全管理等內容。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投入運營的車輛核發(fā)公共客運營運證,運營車輛一車一證,持證運營。
第二十七條 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公共汽車經營者需要延續(xù)經營權的,應當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人的經營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xù);不予延續(xù)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公共汽車經營者未按時申請延續(xù)或者申請延續(xù)未獲批準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新的公共汽車經營者。
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尚未確定新的公共汽車經營者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報經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指令公共汽車經營者繼續(xù)運營,指令運營期間應當根據運營情況給予經營者相應補償。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要繼續(xù)運營的,應當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申請人的經營條件、服務質量、經營信譽和車輛更型標準等決定是否準予延續(xù)。不予延續(xù)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公共客運駕駛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車輛駕駛證件,身心健康,無職業(yè)禁忌,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公共汽車經營者應當對駕駛員進行公共汽車運營服務規(guī)范、車輛維修和安全應急知識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駕駛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出租汽車駕駛員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服務資格證。服務資格證實行年度記分考核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服務資格。被取消服務資格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xù)從業(yè)的,應當重新參加并通過服務資格證考試。
服務資格證記分考核管理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公共客運經營者的經營條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年度審驗不得收費。
第三十一條 無公共客運營運證的車輛不得安裝頂燈、計價器、服務標志、標識等與公共客運有關的配套設施。
不得利用摩托車從事公共客運經營活動。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共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不得轉讓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運營方案、暫?;蛘呓K止運營。
公共汽車經營者確需變更運營方案、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公共汽車經營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終止運營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終止運營前確定新的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汽車運營需要調整線路的,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整線路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重大社會活動、突發(fā)事件、惡劣天氣、搶險救災等需要而采取的臨時措施,公共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市、區(qū)、縣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指揮。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十五條 公共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運營協議組織運營;
(二)配備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運營車輛;
(三)按照規(guī)定設置醒目的頭牌、腰牌、尾牌;
(四)保持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五)配置救生錘、滅火器等安全設備;
(六)在車廂內部醒目位置張貼線路示意圖、乘客守則、禁煙標志和監(jiān)督標簽;
(七)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在顯著位置設置溫度計,公布空調開啟條件,定期維護車輛空調設施,保持空調正常使用;
(八)設置老、弱、病、殘、孕專座;
(九)按照規(guī)定配備車輛智能化運營調度設施,并及時向運輸管理機構提供運營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