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經(jīng)營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經(jīng)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并公示其經(jīng)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和標準、教學場地和教練員、投訴電話等。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收費。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注明的經(jīng)營類別、培訓范圍進行招生和培訓,規(guī)范招生報名工作。
招生廣告內(nèi)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并標明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號碼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投訴舉報電話。
培訓機構應當將招生廣告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倡使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zhì)量,并如實填寫培訓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培訓記錄。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教學場地進行培訓;在道路上進行培訓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指定的培訓路線和時間。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培訓學員應當實行學時制,安裝并使用學時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并為學員辦理記錄培訓信息的智能卡,準確記錄學員培訓過程,還可以利用多媒體教學軟件、駕駛模擬器等科技教學手段提高培訓質(zhì)量。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應當包括學員登記表、培訓合同、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和結業(yè)證書復印件等內(nèi)容,并自學員結業(yè)之日起至少保存4年。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妥善安置已招收的學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培訓機構處理好善后事宜。
培訓機構停業(yè)、歇業(yè)期間禁止招收學員。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具有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并建立教練員檔案,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職業(yè)道德、再教育等情況進行考核,向?qū)W員公布教練員教學質(zhì)量排行情況,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1周的脫崗培訓。
教練員證的取得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取得牌證和具有統(tǒng)一標識的教學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為教學車輛安裝培訓學時記錄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至少每6個月對教學車輛進行1次二級維護,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達到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