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須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組織有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防雷裝置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拒絕檢測。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的防雷檢測內檢資質證的單位,每年要將防雷檢測報告報送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存檔,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復查抽檢,復查抽檢面不得低于40%。檢測防雷裝置應出具檢測報告,對經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等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防雷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設計技術評價、防雷檢測等技術性服務工作收費標準嚴格按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四條各有關單位應建立防雷安全制度。一旦出現(xiàn)雷電災害,應及時報告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組織雷擊災情調查、鑒定和評估。
第十五條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和相關要求。市、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對防雷產品的監(jiān)督、檢查,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防雷產品。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當?shù)貧庀笮姓鞴軝C構或者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痪邆浞览坠こ虒I(yè)設計或施工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驗收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ㄋ模敯惭b防雷裝置拒不安裝的;
?。ㄎ澹┌惭b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延蟹览籽b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ㄆ撸χ卮罄纂姙暮κ鹿孰[瞞不報的;
第十七條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