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tài)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森林防火指揮體系和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預防撲救工作,及時處置森林火災,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轄區(qū)內的森林面積安排森林防火經費,并根據實際需要逐年增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科學防火滅火能力。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按照森林防火責任規(guī)定,做好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林木火災保險,提高林業(yè)防災減災能力和災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九條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qū)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同級軍事機關組成,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貙嵤┥址阑鸬姆伞⒎ㄒ?guī),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qū)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ǘ┒酱偕址阑鹭熑沃频穆鋵崳M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ㄈ┙M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公民森林防火意識,提高森林防火專職人員業(yè)務素質;
(四)掌握火情動態(tài),開展火災發(fā)生趨勢會商,制定、修改撲火預案;
?。ㄎ澹┙M織、協調和指揮本行政區(qū)域的森林火災撲救;
?。﹨f調解決本行政區(qū)域部門、地區(qū)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ㄆ撸┍O(jiān)督有關森林火災隱患整改、案件查處和森林防火責任追究;
(八)決定本行政區(qū)域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做好有關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聯防區(qū)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制定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檢查、督促聯防區(qū)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森林火災撲救實行以專業(yè)撲救隊伍為主,專業(yè)撲救隊伍、半專業(yè)撲救隊伍與群眾撲救隊伍相結合的原則。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火災專業(yè)撲救隊伍,并給予經費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及集體林場、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森林公園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森林火災專業(yè)、半專業(yè)撲救隊伍;林區(qū)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扶持。
森林火災專業(yè)、半專業(yè)撲救隊伍的建設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火災專業(yè)撲救隊伍的建立或者撤并,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備案。
森林火災專業(yè)、半專業(yè)和群眾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十四條 建立森林火災專業(yè)、半專業(yè)撲救隊伍的單位應當為其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fā)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對象、條件和標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