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否決的對象、內(nèi)容和構(gòu)成
第六條 安全生產(chǎn)“一票否決”的對象是轄區(qū)內(nèi)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非法人組織,以及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取消其年度綜合性榮譽稱號、各類單項表彰獎勵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先評獎和年度考核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資格;連續(xù)兩年受到“一票否決”的單位,其負責人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應引咎辭職。作出“一票否決”時,對已調(diào)離原工作單位或已晉職和評先評獎的,要跟蹤否決。
第八條 “一票否決”的期限為1年,從下達《安全生產(chǎn)“一票否決”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在進行評優(yōu)、表彰獎勵、辦理晉職等事宜,或授予單位綜合性榮譽稱號及進行有關單項表彰獎勵時,應征求同級安委辦的意見。
第四章 否決程序與整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安委辦經(jīng)考核和調(diào)查核實,認為擬否決對象符合否決條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在向安委會提出否決建議前,應聽取擬否決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將擬否決對象的陳述、申辯情況一并提交安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作出“一票否決”決定后,縣級以上安委辦在7個工作日內(nèi)將《安全生產(chǎn)“一票否決”決定》送達被否決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對應予“一票否決”未能及時否決的,上級安委辦應提出予以否決的建議并督促糾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安委辦應加強對被“一票否決”單位的檢查督辦。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及其負責人要認真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認真抓好落實,切實提高安全生產(chǎn)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chǎn)年度目標考核由各級安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許昌市實施安全生產(chǎn)工作“一票否決”暫行辦法的通知》(許政〔200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