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能力,切實維護工傷職工權益,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秦皇島市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并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指導各縣人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qū)的工傷保險工作。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全市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基金財務管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業(yè)務流程和業(yè)務信息系統。
第二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工傷保險行業(yè)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布施行;負責工傷認定、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工傷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確認工作。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海港區(qū)、北戴河區(qū)、山海關區(qū)及市開發(fā)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對各縣上報的工傷認定申請案件負責組織集體研究,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四條 昌黎、撫寧、盧龍、青龍滿族自治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對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等事項的接收、受理以及調查核實等工作,并負責制作、送達工傷認定法律文書。
第五條 各縣人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要及時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于材料完整、事實清楚、不需要調查核實的工傷認定申請,一般應在受理后10日內報送;對需要調查核實的,一般應在受理后30日內報送。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負責答復和答辯。
第七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六)工傷職工工傷康復確認。
(七)供養(yǎng)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八)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第九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縣兩級要設立財政專戶,分別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各縣歷年結余的基金、儲備金,經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全額上繳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條 各縣收繳的工傷保險費每月25日前上繳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上繳市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由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支出預算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支出預算統一上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各縣的支出預算撥到各縣的支出戶。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辦法,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另行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