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渡 船
第二十三條 渡船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渡運:
?。ㄒ唬┙浐J鹿芾頇C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ǘ┙浐J鹿芾頇C構依法登記并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船員和必要的航行資料;
經營性渡船應當持有配發(fā)的《船舶營業(yè)運輸證》。
第二十四條 渡船應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嚴禁有安全隱患的渡船從事渡運。
木船、水泥船不得作渡船使用。
第二十五條 渡船應當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船名、船籍港、乘客定額、載重線、乘客守則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渡船應該按照規(guī)定配備下列設備或裝置:
?。ㄒ唬┡鋫溴^泊設備、系泊設備,渡船兩舷應設置安全護欄;
?。ǘ┡鋫湎涝O備、救生設備,其位置應放在顯見易取處;
(三)配備航行設備、信號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設備。
第五章 渡船船員
第二十七條 渡船船員必須年滿18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符合船員身體健康要求,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yè)培訓及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船員證書、證件,方可在船上擔任相應的職務。
第二十八條 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聘用的渡船船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證書、證件,并保持船員相對穩(wěn)定,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二十九條 渡船船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素質,嚴格履行職責,不得疲勞駕駛。遇險或發(fā)生水上交通事故時,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并及時將遇險或發(fā)生事故時間、地點、狀況、原因和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渡運經營人報告。
第六章 渡 運
第三十條 經營性渡口的經營人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性渡船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船舶保險。從事旅客運輸?shù)模瑧k理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
第三十一條 渡船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并在規(guī)定的航區(qū)按核定的航線渡運。
第三十二條 渡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定額內裝載旅客。渡船上下旅客時,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有專人維持旅客上下秩序。
第三十三條 禁止渡船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shù)奈kU貨物。禁止危險品與旅客同船渡運。
第三十四條 渡船在航行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海事管理機構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瞭望,謹慎操作,注意避讓過往船舶,禁止搶航和強行橫越。
渡船人員應注意水情及天氣變化,發(fā)現(xiàn)雷雨大風征兆時應暫停渡運。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渡運:
?。ㄒ唬┒纱d;
?。ǘ┭b載不當影響航行安全;
(三)未配備足以保證航行安全的船員;
?。ㄋ模┐跋?、救生等安全設備不合格;
?。ㄎ澹┯鲇泻樗蛘叽箫L、大霧等惡劣天氣,危及航行安全;
?。┢渌贿m航狀態(tài)。
第三十六條 渡船人員應當定期收聽氣象預報和收集航行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條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魚、采砂和設置固定的漁網、漁具等有礙航行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鄉(xiāng)鎮(zhèn)渡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發(fā)生內河交通事故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有關術語含義:
經營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費用,自負盈虧的渡口;
義渡是指不收取乘渡人任何費用或物資的,免費提供渡運服務的渡口,其渡運費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組織負責;
半義渡是指不當場收取乘渡人任何費用或物資,而由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村或當?shù)厝罕娮栽附o予適當補償、資助的渡口,或不以贏利為目的,只收取乘渡人部分費用或物資,以維持渡工基本生活需求的渡口。半義渡渡運收入低于渡運成本,需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組織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一條 此前本市制定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