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人為形成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區(qū)縣(自治縣)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區(qū)縣(自治縣)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 因地質災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礙河道行洪的障礙物,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清除。
??????? 第五章 河道利用
??????? 第二十二條 開發(fā)利用河道,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符合國家防洪標準、河道保護利用規(guī)劃和航運要求,保護河道防洪工程設施,保護水資源。
??????? 開發(fā)利用河道,確需占用河道行洪斷面的,開發(fā)利用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恢復或者擴大河道原有行洪斷面,不得抬高河道水位。
??????? 第二十三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涵、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以下統(tǒng)稱涉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項目核準、備案前,將涉河建設方案及防洪評價報告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河建設項目跨區(qū)縣(自治縣)行政區(qū)域或者對其他區(qū)縣(自治縣)的防洪、用水等有較大影響的,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第二十四條 涉河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施放的界限進行施工。
??????? 涉河建設項目的施工、出渣、物資堆放應當符合防洪要求;對河道工程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賠償。
??????? 第二十五條 市、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涉河建設項目施工過程的監(jiān)督。
??????? 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涉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涉河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六條 河道采砂應當符合采砂規(guī)劃。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按照批準的范圍、數(shù)量和作業(yè)方式采砂;但是,為了家庭生活自用,并在指定范圍內采挖少量砂石、粘土的除外。
???????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 第二十七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按照下列規(guī)定審批發(fā)放:
??????? (一)在長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 (二)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 河道采砂許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 河道采砂應當采取拍賣、招標、掛牌等公開方式確定采砂單位和個人,年可開采量低于五千噸或者因航道整治采砂可以直接許可的除外。
??????? 第二十八條 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設施出現(xiàn)險情、發(fā)生地質災害、水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破壞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臨時禁采期,要求撤離采砂作業(yè)機具。
??????? 第二十九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一)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 (二)存放物料或者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
??????? (三)開采地下資源、采掘埋藏物以及考古發(fā)掘。
???????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抗旱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臨時修筑攔水壩的,應當經(jīng)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抗旱結束后,筑壩單位應當及時拆除。
??????? 第三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濕地公園等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修建防洪撤離通道,有關設施應當符合河道行洪要求。
??????? 第三十三條 經(jīng)批準利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水域等資源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從事涉河建設項目施工的,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申請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以及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臨時性抗旱攔水壩的,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補辦審批手續(xù);抗旱結束后未及時拆除臨時性抗旱攔水壩的,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涉河建設項目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投入使用的,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申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規(guī)定之一的,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qū)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 (一)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二)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采砂的,依照前項規(guī)定處罰,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三)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要求,在長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四)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開采范圍在長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
??????? (五)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處應繳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在長江干流河道違法采砂的,依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是指工程設施建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河道行洪斷面或者抬高河道水位,無法采取補救措施。
???????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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