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市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重慶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重慶市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
附件
重慶市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
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
類型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重大
建設
工程
1.按照國家規(guī)定屬于重點防御區(qū)內的市、區(qū)縣級首腦機關辦公用房,公安及其交通管理、消防指揮機構。
2.大型工礦企業(yè)的重要辦公、生產、動力設施和試驗中心用房。
3.建筑結構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
4.大型影劇院、禮堂(座位數(shù)多于1200座),大型體育館(中心)(座位容量多于30000人),大型娛樂場所(一個區(qū)段座位總數(shù)多于1200座或單個大廳座位數(shù)多于500座),大型商場(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展覽館、會展中心(一個區(qū)段設計容納人數(shù)大于5000人);三級及以上醫(yī)療機構門急診、醫(yī)技、住院等業(yè)務用房,承擔研究、實驗和存放劇毒的高危傳染病病毒任務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yè)務用房。
5.新建、搬遷復建的具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6.公路與鐵路干線、城市道路的大型橋梁(橋梁單孔跨徑大于150米或多孔跨徑總長大于1000米)、隧道(長度大于1000米)、立交工程(三層及以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7.一、二級汽車客運站,一級港口客運站;大型碼頭(千噸級以上);民用機場。
8.大型水庫(蓄水量大于等于1億立方米)大壩和位于大中城市(人口20萬以上)市區(qū)或上游的擋水壩。
9.單機容量大于等于300MW或規(guī)劃容量超過800MW的火電廠和裝機容量超過200MW的水電廠;超過500KV的變電站和調度樓;市級電力調度中心工程。
10.大、中城市通訊樞紐的主體工程和重要建筑;終局容量10萬門以上程控電話端局;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國家衛(wèi)星通信地球站。
11.高度250米以上的鋼筋混凝土電視調頻廣播發(fā)射塔和高度300米以上的鋼電視調頻廣播發(fā)射塔。
12.市級和區(qū)縣級的廣播電視中心、廣播電視衛(wèi)星地球站的主體建筑。
13.供水、供氣、供油、供熱的主要干線工程。
14.儲量3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儲油工程;儲量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儲氣工程;日供水10萬噸以上的儲水工程。
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1.核反應堆、核電站、核供熱裝置、核生產廠房。
2.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質的裝置。
3.生產、儲運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易污染物質的大中型化工工程。
4.一等尾礦壩(庫容大于1萬立方米或者壩高超高100米,且下游有重要城鎮(zhèn)、工礦企業(yè)或鐵路干線)。
5.日處理8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工程。
其他建設工程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務院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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