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終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需進行其他調查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發(fā)生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依照《條例》規(guī)定的調查處理權限報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以及相關責任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類別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fā)生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guī)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情況;
(七)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事故現場照片、現場簡圖、視聽資料、勘驗資料、鑒定資料等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當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并將不同意見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依照下列規(guī)定報送批復: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報送直接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由被授權或者被委托的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批復;
(三)縣級人民政府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發(fā)生單位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批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事故發(fā)生地與事故發(fā)生單位不在同一行政區(qū)域的,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復應當抄送事故發(fā)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