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標準。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將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制訂安全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二)每學期對學生進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應急知識以及自我保護、自救與互救知識等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三)按照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社會實踐和其他集體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向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提供學校和班主任的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方式變更時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五)對所選擇的實習單位和向學生提供設施設備、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審查其資質和安全保障條件;
(六)加強校舍安全檢查,必要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校舍進行質量監(jiān)測。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及時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七)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八)建立健全校車及駕駛人員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及駕駛人員符合有關規(guī)定;
(九)對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輻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
(十)對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教職員工,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十一)加強學校門衛(wèi)管理和學生住宿區(qū)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
(十二)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書面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fā)現(xiàn)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異常心理狀況等情形不適宜參加相應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涉及學生隱私的,予以保密;
(十三)對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和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內,突發(fā)疾病或者人身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予以救助;
(十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非正常缺席、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情形時,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十五)發(fā)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助、防護等措施,優(yōu)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十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履行工作職責,不得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有侮辱、歧視、體罰以及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
教職員工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根據(jù)活動的危險性以及學生的認知能力和身心特點,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學生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學生不得攜帶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進入校園,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向學校提供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方式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學校。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異常心理狀況等情形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學校。
第十七條 為學校、學生提供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場地、物品和服務的校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衛(wèi)生標準。
在學校內施工作業(yè)、參觀訪問或者開展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學校的安全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在學校周邊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學生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