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執(zhí)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三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yè)期間不得有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ㄒ唬┰谘莩觥⒎庞硤鏊挠^眾區(qū)域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火災危險的煙火制品;
?。ǘ┻M行電焊、氣焊(割)等明火作業(yè);
?。ㄈ踩隹谏湘i、阻塞;
?。ㄋ模┢渌:ο腊踩男袨?。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倉庫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禁止在燃氣管道、輸油管道及其配套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四條? 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配置必要的滅火、逃生、救生器材,在明顯位置標明緊急疏散警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第三十五條? 建筑物安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tǒng)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實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和日常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保證系統(tǒng)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檢測以及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對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十七條? 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禁止偽造、租借、買賣、轉讓消防產品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八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yè)和公眾聚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投?;馂墓娯熑坞U。
第三十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訓:
?。ㄒ唬﹩挝坏南腊踩熑稳?、消防安全管理人;
?。ǘB?、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ㄈ┫揽刂剖业闹蛋唷⒉僮魅藛T;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