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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修改前后對比

  
評論: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

國家安監(jiān)總局下發(fā)第77號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印發(fā)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guī)定》等四部規(guī)章的決定。

  小編根據該總局令,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修改前后進行了對比。


 

規(guī)章名稱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

 

規(guī)章名稱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ㄒ唬┓敲旱V礦山建設項目;
 ?。ǘ┥a、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ㄈ┥a、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ㄋ模┗?、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yè)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guī)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ㄔO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ǘ┙ㄔO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ㄈ┊數刈匀粭l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ㄋ模┢渌枰撟C的內容?!緞h】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zhèn)洳椤?/section>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第十三條第三款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ㄔO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ㄈ┙ㄔO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緞h】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ㄔO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ǘ┙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并不得開工建設:

 ?。ㄒ唬o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ǘ┪次芯哂邢鄳Y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ㄈ┌踩A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

  (五)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并不得開工建設:

 ?。ㄒ唬o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ǘ┪次芯哂邢鄳Y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ㄈ┌踩A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的;

 ?。ㄎ澹┪床杉{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zhèn)洳椤?/section>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zhèn)洳?。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

  (一)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二)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xiàn)場核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xiàn)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xiàn)場核查意見,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緞h】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緞h】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刪】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刪】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ǘ┦┕挝晃窗凑张鷾实陌踩O施設計施工的;

 ?。ㄈ┩度肷a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ǘ┦┕挝晃窗凑瞻踩O施設計施工的;

 ?。ㄈ┩度肷a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未按照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刪】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ǘ┌踩O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ㄈ┦┕挝晃窗凑瞻踩O施設計施工的;

 ?。ㄋ模┪唇M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第三十六條

  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二條

  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其他部分條文修訂
  1.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jiān)督管理”修改為“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jiān)督管理”。
  2.將第二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3.在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設項目”。
  4.將第十二條中的“建設項目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第三項中的“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修改為“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第七項、第八項中的“情況”均修改為“要求”。
  5.在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后增加“、第四項”,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6.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前增加“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
  7.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修改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八項修改為:“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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