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基礎性文件,是企業(yè)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以及相關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依據(jù)。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近日,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nóng)業(yè)主管部門制定了《目錄(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同時予以廢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據(jù)《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原國家安全監(jiān)管局發(fā)布公告《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原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號),包括危險化學品條目3823個。2003年6月,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公安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衛(wèi)生部、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鐵道部、交通部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原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等8部門公告2003年第2號),包括劇毒化學品條目335個。
根據(jù)聯(lián)合國《全球化學品統(tǒng)一分類和標簽制度》(以下簡稱GHS),我國制定了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和標簽規(guī)范系列標準,確立了化學品危險性28類的分類體系。由于《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體等8類危險化學品的分類體系,與現(xiàn)行化學品危險性28類的分類體系有巨大差異。現(xiàn)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調(diào)整了危險化學品的定義,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zhì),對人體、設施、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同時,《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列入的品種偏多,不符合劇毒化學品管理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調(diào)整。
制定過程
2011年7月21日,《目錄》首次制修訂工作會議在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召開。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huán)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nóng)業(yè)部、衛(wèi)生部、質(zhì)檢總局、民航局10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有關司局負責人和專家出席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了《目錄制修訂辦法》,成立了《目錄》制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組,并在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設立《目錄》制修訂工作組,承擔目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2011年7月以來,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先后組織召開多次《目錄》制修訂工作會議及專題會議,就《目錄》有關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討論。期間,《目錄》制修訂專家組和工作組做了大量的基礎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國內(nèi)外有關危險化學品的資料,尤其是GHS和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以及歐盟、日本和新西蘭等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的相關內(nèi)容,對《目錄》欄目的構成,納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類別范圍及其危險性信息、數(shù)據(jù)源,劇毒化學品的判定界限及選取辦法,增加或刪除的化學品條目等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目錄(征求意見稿)》,經(jīng)過《目錄》領導小組成員10部門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目錄(征求意見稿)》發(fā)布后,收到社會各界大量反饋意見,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組織召開多次《目錄》制修訂工作會議和專題會議,詳細研究討論各條意見,經(jīng)過反復研究、協(xié)商和修改完善,書面征求10部門意見后,于2015年2月27日聯(lián)合公告《目錄(2015版)》。
制定原則
《目錄》的制定原則是在與現(xiàn)行管理相銜接、平穩(wěn)過渡的基礎上,逐步與國際接軌。
根據(jù)化學品分類和標簽系列國家標準,從化學品28類95個危險類別中,選取了其中危險性較大的81個類別作為危險化學品的確定原則(見表1)。
危險和危害種類 |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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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危險 |
爆炸物 |
不穩(wěn)定爆炸物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易燃氣體 |
1 |
2 |
A(化學不穩(wěn)定性氣體) |
B(化學不穩(wěn)定性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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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溶膠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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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氣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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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壓氣體 |
壓縮氣體 |
液化氣體 |
冷凍液化氣體 |
溶解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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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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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體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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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應物質(zhì)和混合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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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熱物質(zhì)和混合物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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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液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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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燃固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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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zhì)和混合物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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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腐蝕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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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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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化性液體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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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固體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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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過氧化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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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危害 |
急性毒性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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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腐蝕/刺激 |
1A |
1B |
1C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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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
1 |
2A |
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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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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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道或皮膚致敏 |
呼吸道致敏物 1A |
呼吸道致敏物 1B |
皮膚致敏物1A |
皮膚致敏物 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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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
1A |
1B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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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性 |
1A |
1B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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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毒性 |
1A |
1B |
2 |
附加類別(哺乳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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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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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復接觸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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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入危害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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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 危害 |
危害水生環(huán)境 |
急性1 |
急性2 |
急性3 |
長期1 |
長期2 |
長期3 |
長期4 |
危害臭氧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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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背景的是作為危險化學品的確定原則類別 |
根據(jù)確定原則,對《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中的化學品條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過專家論證、10部門同意的化學品外,其余化學品均納入《目錄》。
根據(jù)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鹿特丹公約等國際公約、歐盟等有關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目錄,以及國內(nèi)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實際需要,提出新增化學品條目,經(jīng)專家論證、10部門同意后納入《目錄》。
《目錄》與《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對比情況
一、增加的危險化學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約》和《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的化學品條目40個,例如短鏈氯化石蠟(C10-13)、多氯三聯(lián)苯等。
2.已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和《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shù)量標準(2013版)》中的化學品條目26個,例如硫化汞、三光氣等。
3.參照《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規(guī)章范本》和歐盟化學品等危險性分類目錄,根據(jù)化學品的危險性及國內(nèi)生產(chǎn)情況,增加化學品條目123個,例如二硫化鈦、二氧化氮等。
4.根據(jù)近年來多發(fā)的刑事案件情況,為滿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經(jīng)有關部門提出,并經(jīng)過10部門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膽堿。
二、合并調(diào)整或者刪除的化學品
1.將《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10個類屬條目合并為1個類屬條目,即將“含一級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18℃≤閃點<23℃]”、“含二級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含一級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級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級易燃溶劑的膠粘劑[-18℃≤閃點<23℃]”、“含一級易燃溶劑的其他制品”、“含二級易燃溶劑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個具體化學品條目合并為序號“2828”條目。只要符合條件的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2.將部分相同CAS號的條目合并1個條目。
3.刪除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的軍事毒劑、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個。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鈾酰[固體的]、鋁導線焊接藥包。
4.其他刪除的化學品條目情況,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國內(nèi)沒有登記的農(nóng)藥等380多個化學品條目,例如火補膠、保米磷等。
劇毒化學品變化情況
一、定義
具有劇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還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學品。
定義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學品”。對于某些不滿足劇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據(jù)有關部門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時具有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類別2)的化學品,經(jīng)過10部門同意后納入劇毒化學品管理。
二、劇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劇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類別1,即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大鼠實驗,經(jīng)口LD50≤5mg/kg,經(jīng)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氣體)或0.5mg/L(蒸氣)或0.05mg/L(塵、霧)。經(jīng)皮LD50的實驗數(shù)據(jù),也可使用兔實驗數(shù)據(jù)。
判定界限與《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對比發(fā)生了較大變化(見表2)。
表2 劇烈毒性判定界限變化對比表
項目 |
《目錄(2015版)》 |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 |
經(jīng)口 |
LD50≤5mg/kg |
LD50≤50mg/kg |
經(jīng)皮 |
LD50≤50mg/kg |
LD50≤200mg/kg |
吸入 |
(4h)LC50≤100ml/m3(氣體)或0.5mg/L(蒸氣)或0.05mg/L(塵、霧) |
(4h)LC50≤500ppm(氣體)或2mg/L(蒸氣)或0.5mg/L(塵、霧) |
對應的危險類別 |
急性毒性,類別1 |
急性毒性,類別1和類別2 |
三、變化情況
《目錄(2015版)》含有劇毒化學品條目148種,比《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減少了187種。
1.《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中的140種化學品繼續(xù)作為劇毒化學品管理,有160種列入《目錄》作為危險化學品管理,35種未列入《目錄》(其中農(nóng)藥28種、軍事毒劑7種)。
2.新增了5種劇毒化學品,分別是一氟乙酸對溴苯胺、三正丁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3.《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3個化學品條目作為劇毒化學品管理,分別是氯化氰、亞砷酸鈣、1-(對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雙環(huán)(3,3,3)十二烷(毒鼠硅)。
其他有關事項說明
1.隨著新化學品的不斷出現(xiàn),以及人們對化學品危險性認識的提高,按照《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10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調(diào)整,不斷補充和完善。未列入《目錄》(2015版)的化學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未列入《目錄》(2015版)但經(jīng)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2.為了便于對危險化學品實行統(tǒng)一管理,由10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聯(lián)合公告。同時將《劇毒化學品目錄》合并入《目錄》(2015版),確保了劇毒化學品與危險化學品之間管理的協(xié)調(diào)性。
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將依據(j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采取行政許可等手段進行重點管理。對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為了全面掌握我國境內(nèi)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我國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和鑒別分類制度,企業(yè)應該根據(jù)《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60號令)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進行鑒定分類,如果經(jīng)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該根據(jù)《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53號)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從源頭上全面掌握化學品的危險性,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通過目錄管理與鑒別分類等管理方式的結合,形成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