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辦理私事提前下班,途中發(fā)生車禍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是否應當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呢?近日,廣德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有關工傷認定的行政案件,依法作出不予認定的判決。
田某是安徽某鋁業(yè)有限公司的職工,在該公司正常的工作時間為早上7點30分至晚上7點30分。 2015年12月16日下午1時左右,田某接到妻子在兒子家?guī)O子不慎摔傷的電話后,遂直接離崗騎電動車趕到兒子家中,當發(fā)現妻子無大礙時,于當日下午2點半離開兒子家準備回到自己家。下午2點55分許,當田某騎電動車行駛至廣德縣氣象局路段時,與一輛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田某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田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田某在縣醫(yī)院進行了治療。 2016年5月10日,田某向廣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廣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田某稱其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決定不予認定其為工傷。田某不服該決定,向廣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德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田某受到的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構成要件。《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結合本案事實,田某回家的目的是辦理私事,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其次,田某回家的時間節(jié)點不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故其受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項“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依法法院認為廣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田某的訴訟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駁回田某關于訴請法院撤銷廣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