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張某是某公司職工,2011年4月6日中午12點下班后到某飯店吃飯,下午1點左右回單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張某于2011年7月25日向煙臺市牟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受理此案后,向該公司發(fā)出了舉證答辯通知。該公司答辯稱:“上下班途中”應當為職工居住地到單位的合理路線,張某從飯店到單位不能界定為上班途中,他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人社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了張某受傷屬于工傷的行政決定。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張某不管從何地出發(fā),不管到哪里就餐,只要目的是去上班就應視為“上班途中”,張某上班途中發(fā)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