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區(qū)的農民工方某因遭遇工傷問題向法律人士發(fā)出幫助請求。原來,在求職中因身份證丟失而四處碰壁的方某,前不久用其哥哥的身份證應聘到一家生產水泥熟料的公司,雙方還簽訂了勞動合同。6月15日,方某在工作時右腳受傷,公司在為其申報工傷時,被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出方某系冒名頂替。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認為方某存在欺騙行為,不同意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回答方某提出的其是否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時,律師介紹說: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據(jù)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是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用人單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實,即使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方某的情況是否屬于工傷,前提是要確認方某與公司是否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從實質要件而言,首先是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行為;其次是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如用人單位提供報酬、福利待遇;再其次是勞動者已納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體系。形式要件是雙方之間并沒有簽訂合同或者所簽訂的書面合同無效。
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客觀狀態(tài),不以其法律形式上的合法與否為轉移,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效力問題,更何況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力無法恢復到以前的狀態(tài)。本案中,方某以其哥哥的名義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雖然這種欺騙行為致使所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無效,但并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和法律認定。另外,《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沒有關于冒名勞動者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方某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
至于方某采用冒名頂替的方式騙取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可依據(jù)國家相關法規(guī)或公司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