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去年年初起,王林由A單位借調到B單位工作。但是,前不久王林根據(jù)B單位要求去某地出差時,發(fā)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王林身受重傷。王林認為自己是在出差期間受傷的,應當享受工傷待遇,B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然而B單位卻說王林
是A單位的職工,這個責任應由A單位承擔??烧业紸單位,A單位則強調王林已經借調到B單位,并是為B單位出差受到傷害的,此責任必須由他們承擔。雙方為此推來推去。請問,職工被借調期間因工受傷害的,由哪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
答: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指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對于王林應享受工傷待遇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因為王林是在借調期間受到傷害的,應當由原單位還是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yè)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yōu)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所以,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對于職工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也可以約定補償辦法。為此,A單位作為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王林的工傷保險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后,可與B單位約定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