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xù)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