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職工田某在工作中不幸受傷,單位支付了醫(yī)療費后,就不再支付其他工傷待遇。近日,法院依法判決,終于為田某討回了公道。
田某自2006年10月起到鄄城某紡織公司工作。2010年2月27日,田某的左手在工作中被機器嚴重擠傷。事后,田某住院治療32天,被診斷為左手擠壓離斷傷,左手拇指毀損傷。2010年4月28日,鄄城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田某為工傷。2010年12月17日,經(jīng)菏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田某為5級傷殘。事后,田某要求紡織公司支付工傷待遇,遭到拒絕后,訴至鄄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后,紡織公司不服,于2011年3月29日訴至鄄城縣法院。
法院認為:田某在工作過程中左手被機器嚴重擠傷,被認定為傷殘5級,現(xiàn)田某要求與紡織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紡織公司未表示異議,予以支持;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第64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18條第1款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5級傷殘的,應當享受18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2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5個月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由于田某的月平均工資為671元,故田某的“本人工資”按菏澤市職工平均工資1605元的60%計算,即96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63元×18=17334元。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事業(yè)處支付給繳費單位,故田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紡織公司直接支付。田某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為32100(1605×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為56175(1605×35)元。根據(jù)《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田某的停工留薪期應為6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故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為5778(963×6)元。
據(jù)此,法院判決:解除紡織公司與田某的勞動合同;紡織公司支付田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33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6175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2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778元、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3852元,共計115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