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給楊德福包括店里的其他打工人員規(guī)定的上班時間為下午2:00至夜晚客人散盡后,實際上根本沒有確切的下班時間。老板為楊德福提供的租住房衛(wèi)生間的下水道是壞的,根本無法洗澡。當晚客人離開后已是零點過了,楊德福工作了10多個小時很疲憊,天氣也很炎熱,在火鍋店燒水洗澡也與工作有一定的因果聯(lián)系。楊德福沒有離開火鍋店,應視為上班時間,離開火鍋店才算是下班,在店里洗澡遭燙傷,老板應該承擔責任,也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律師:不是很典型的工傷
????宜賓市律師協(xié)會副秘書長陶澤華認為:不管受害人屬不屬于工傷,老板都應該有責任。此案不是很典型的工傷,從廣義上來講應視為工作時間,洗澡雖然不是工作內(nèi)容的本身,但是一種收尾性的活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就認為是工傷。假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并且應承擔包括醫(yī)療費在內(nèi)的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勞動保障部門不認定是工傷,就是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根據(jù)過錯原則確定責任,老板承擔大部分責任,家長承擔小部分責任。
????老板的過錯體現(xiàn)在四方面:火鍋店危險性比較高,對注意力集中程度的要求比較高,在這種場所應雇請經(jīng)驗豐富、體力比較充足、自我保護意識強的成年人,但老板雇請的是未成年人,沒有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點;如果老板曾阻止過受害人,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即使提供了證據(jù)證明其曾阻止過受害人的行為,但是老板制止不力,沒有達到阻止受害人的效果,仍然屬于管理不力,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老板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員工沒有區(qū)別對待,對未成年員工要更加關心、照顧和全面管理;勞動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使員工注意力下降,體力不支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
????結(jié)合本案,陶澤華建議在校學生暑期打工和未成年人找工作的時候一定要結(jié)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考慮自身的特點,比如經(jīng)驗不足、體力欠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等因素,要考慮安全性,盡量避免重體力勞動或者是有可能危及到自身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在錄用未成年人時也要考慮到他們與成年人不同的特點,要考慮其工作崗位是否適合未成年人做,錄用未成年員工后在管理上要更加全面和細致。如果錄用未成年人,一定要和未成年人及其家長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雇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quán)利和義務,告知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有關的注意事項,這樣才能盡可能避免糾紛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