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一家禽業(yè)公司的駕駛員馬建國在送貨途中撞死撞傷各一人,為此被判刑。由于馬建國本人也在車禍中受傷,因此勞動仲裁部門認為他屬于工傷。然而近日,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卻認定馬建國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2001年6月29日5時許,受公司指派開車送貨的馬建國在途中與一輛拖拉機碰撞,貨車上的押車員當場死亡,拖拉機駕駛員和馬建國均受傷。事后,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馬建國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2002年8月1日,馬建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02年9月13日,馬建國與公司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馬建國醫(yī)藥費、誤工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16.7萬元。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然而此后,公司并未支付這筆款項。于是,馬建國于2003年11月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這筆款項。
湖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湖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馬建國的傷殘進行了鑒定,確定其傷勢已構成五級傷殘。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馬建國受傷時是受公司的指派,在履行工作,于是便根據有關規(guī)定,裁決公司賠償馬建國14.2萬余元。
然而,這家禽業(yè)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馬建國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屬于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最后,法院判決駁回馬建國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