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4年4月,某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下屬一建公司包工負責人戴某在建筑過程中,擅自使用無證人員操作起重機械,并在井架牽引的吊籃內違章作業(yè),導致鋼絲繩繃斷,臨時工楊某等二人隨吊籃從10余米的高處墜落,摔成重傷。事故發(fā)生后,楊某被送往當?shù)負尵让撾U。5月下旬,應楊某親屬迫切要求,戴某同意楊轉院治療。后由于該總公司不肯支付費用迫使楊某出院回家醫(yī)治,在家醫(yī)治過程中,楊某及親屬多次要求該總公司支付費用,但遭拒絕。由于無錢及時治療,楊某病情逐漸惡化,導致全身癱瘓,感染潰爛,于10月22日死亡。在其親屬的強烈要求下,戴某付給了3000元喪葬費,但對楊某老人及子女的撫恤費和工資、醫(yī)療費、護理費等一概不管。楊某死后,其妻棄家出走。家中剩有四個子女,大的12歲,小的僅6歲,老父親現(xiàn)年63歲。一家老小生活極端艱難。
[處理結果]
勞動仲裁委員受理此案后,進行了大量細致的調查工作,認為,楊某來戴某承包的工程做工,是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的。戴某身為包工負責人,在施工中忽視安全生產管理,對起重機械使用無證人員,并違章作業(yè),釀成事故;之后對傷者又不盡全力搶救治療,對此應負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該總公司作為其主管及工程轉包單位,沒有認真履行監(jiān)督和管理的職責,應負一定的責任。
在久調達不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及時作出裁決:護理費和死后父親及子女的撫恤費以及仲裁費共計53312.34元由被訴人戴某承擔41690元。第三人廣廈公司承擔11622.34元。從而及時維護了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案例評析]
此案是由于承包人違反勞動安全規(guī)定,讓無證人員上機工作而導致發(fā)生的。在事發(fā)后,該總公司作為發(fā)包單位,對承包人侵犯職工合法權利的行為不管不問,致使職工傷勢嚴重致死。因此仲裁委員會將該總公司作為第三人,要求其參加仲裁活動是有道理的。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也是公正的,依法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件的職工一方當事人為死亡職工,其代理人應由仲裁委員會指定,被指定的代理人應為職工的利益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