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機械廠雇傭的帶班長馬某在車間內修理機器時,敲打濺起的鐵砂將在一旁協助修理的李某的右眼致傷。李某雖經住院治療,最終造成右眼殘疾(經鑒定為七級傷殘)。機械廠業(yè)主原某僅支付7000元醫(yī)療費后,就不再賠付。之后,經李某申請,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并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機械廠賠償李某各項費用4萬余元。后李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馬某對其進行侵權賠償。
分歧意見:
第—種意見認為,原告不應得到雙重賠償,理由是勞動局既已認定其為工傷,經仲裁由機械廠賠償其各項費用4萬余元,李某無權再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應得到雙重賠償,理由是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系兩種不同的請求權,兩者不能相互代替。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在第三人侵權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賠償中,應選擇兼得模式,受害人既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待遇,還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要求侵權賠償。
首先,工傷保險給付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工傷保險法屬社會保險法范疇,帶有“公法”性質,以社會連帶思想和社會風險理論為基本理念,以維護勞動者基本生存權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導致傷害時獲得必要救濟,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權賠償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其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可能由工傷保險機構來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領有工傷保險給付而免除。如果第三人侵權所造成的后果因工傷保險給付而免除或減輕,作為實際侵權的第三人不承擔由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則是對侵權行為的放縱,既有違法理,更失之公正、公平,其不利于社會正義、社會和諧。
其次,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權,兩者不能相互代替。兩個請求權均可以獨立存在,當一個請求權消滅時并不當然帶來另一請求權的消滅。受領工傷保險給付不能替代或消滅受害人的侵權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法是從侵權法中發(fā)展并分離出去的,其宗旨是一種社會救濟。職工發(fā)生工傷后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問題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谠摴kU法律關系,工人享有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權。而第三人侵權是一種違法行為,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傷害,受害人對侵權之第三人產生民事侵權賠償之請求權。
最后,雙重賠償具有可行性?!栋踩a法》第四十八條、《職業(yè)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職工工傷可獲得雙重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第二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多支持受害勞動者雙重賠償。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引起工傷的“第三人”應該是指除用人單位和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職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如果工傷事故是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職工引起的,那么受害者不能再向引起工傷事故的職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因為該職工是履行職責的行為,其行為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此時受害者不能獲得雙重賠償。本案中的實際侵害人馬某并非機械廠的職工,而是其雇傭的帶班長,應當認定為第三人侵權。當然,馬某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也可以根據雇傭合同的約定向機械廠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