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科技項目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門有權撤銷或解除項目研究任務:
?。ㄒ唬┛萍柬椖颗涮踪Y金或依托工程、技術引進等條件不落實的;
?。ǘ┛萍柬椖块L期拖延、執(zhí)行不力,或技術骨干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執(zhí)行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第十九條 對不按時上報科技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擅自變更任務書(合同)內容或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科技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要求項目保證方和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將對其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科技項目主要研究人員不能按照任務書(合同)有效地履行職責,致使項目進度或質量受到較大影響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責成其所在單位予以調整,視情節(jié)暫停其承擔部科技項目的資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做到??顚S?,不得自行擴大使用范圍。對違反者除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外,部將暫停項目經費撥付,并責成限期整改。
第四章 驗 收
第二十二條 科技項目在規(guī)定執(zhí)行期結束后,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交《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驗收材料》(見附件6)等有關文檔(含電子文檔)、資料供部科技主管部門審核。
經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項目進行驗收;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責令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科技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在執(zhí)行期結束前三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批準。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三條 科技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在規(guī)定執(zhí)行期結束三個月后仍未提出驗收申請或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請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撤銷項目研究任務,并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驗收采用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審查驗收等方式,可根據科技項目的特點和驗收條件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采用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驗收。
第二十五條 科技項目驗收以任務書(合同)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主要對項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況、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的關鍵技術、科技成果應用及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知識產權的形成與管理、項目組織管理的經驗、科技人才的培養(yǎng)情況以及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六條 驗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聘請從事該專業(yè)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等組成驗收組進行。驗收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七條 驗收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獨立提出意見,討論后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ㄒ唬?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ǘ?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有弄虛作假和剽竊他人科技成果行為的;
?。ㄈ?擅自變更任務書(合同)考核目標、研究內容的;
(四) 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科技項目,為需要復議的項目。
需要復議的項目,應在首次驗收后的三個月內,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未按期提出驗收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為不通過驗收。
對無正當理由造成科技項目任務終止或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并記入科研信用檔案,項目負責人三年內將不得承擔部科技項目。
第三十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向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下達《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驗收意見通知書》(見附件7),并抄送項目保證方。
第三十一條 科技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門申請成果鑒定(評審)。對未列入年度《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執(zhí)行計劃》,但對交通運輸行業(yè)具有重要影響的科技項目,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在征得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或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成果鑒定(評審)申請。經部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按照有關科技成果鑒定(評審)辦法對成果進行鑒定(評審)。